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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王阳明最高境界三句话

        诏狱是一个没有规则的世界,人被关在里边,也许一二日,也许几十年,一切视皇帝的心情而定。皇帝心情好也未必就是好事,因为他心情一好,也许就把诏狱里的人犯抛诸脑后了,不知道何年何月才能想起来。当然,在正德元年(1506年),所谓皇帝的心情,其实已换作刘瑾的心情了。

        刘瑾心情大恶,觉得诏狱既不足以泄愤,亦不足以立威,于是不多日便将王守仁等人从狱中提了出来,狠狠地打了一顿廷杖。

        所谓廷杖,就是皇帝在发怒的时候着人用棍棒责打大臣。廷杖虽然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但通常只是皇帝在盛怒之下偶尔为之,只有到了明朝才成为制度。

        明代开国,是一个帮派组织变身为一国政府,帮派大哥变身为帝国领袖,帮派色彩和江湖习气贯穿明代始终,廷杖即是一例。在常规的政府流程里,大臣有罪,自有一套法律程序来审判、定罪、处罚,是谓“国有国法”,廷杖却是皇帝的私刑。虽然在“家天下”的时代,皇帝也会有自己的家法,而这私刑却连“家有家规”都称不上,因为它没有任何规则,只凭皇帝一时的心情。简言之,只要皇帝对谁不高兴了,当场就可以对他廷杖伺候,轻重随心。

        然而儒家政治强调礼义。礼,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统治阶层)对后者相对无感,小人(庶民阶层)对前者相对无感;如果刑罚所击中的是君子的疼痛感与小人的羞耻感,那么这样的刑罚无论其是否公平、是否合乎道德准则,首先就因为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功效而丧失了存在的意义。

        君子在意的是脸面,是那些在小人看来毫无实际益处的虚名。以“好死不如赖活着”为人生观的人无法理解“士可杀,不可辱”的信条。惩罚君子,适度地使他知羞即可,永远不可不留余地地剥夺他的尊严。在汉朝人看来,秦朝就是一个完美的反面范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家精神彻底败坏了道德风气;王公大臣和庶民百姓接受同样的刑罚,以至于前者的道德操守迅速降低到后者的程度。“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牧民》),二世而亡的秦朝以惨痛的代价印证了这句箴言是何等正确。

        汉代将这一问题分析得最为透彻的莫过于贾谊,他的意见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点:

        1.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具备稳定而繁复的层级结构。社会阶层愈多,底层和上层的间距愈大,上层就愈发体现出尊贵感,下层就愈发萌生出敬畏心。

        2. 对于由上至下的各个社会阶层,约束手段是从礼到法的过渡,较高的社会等级理当享有较多的政治特权,如此整个社会的尊卑秩序才不会紊乱。(《新书·阶级》)

        贾谊这篇文章题为《阶级》,题目是今天“阶级”一词的语源所在。贾谊之所谓阶级,是将社会层级比作殿堂建筑。古人修建宫殿,是先在平地上筑起台基,再于台基上修建殿堂,所以要想走进殿堂必须拾级而上,整个过程是一级一级登高的过程。天子正如殿堂,高高在上以显尊崇,设若不筑台基,直接将殿堂建在平地上,那么殿堂的尊崇感也就荡然无存了。

        要保障殿堂的尊崇感,就必须使每一级台阶都具备与其高度相应的尊崇感才行。贾谊以“欲投鼠而忌器”这句俗谚说明,在社会功能的意义上,对违法乱纪的上层人士施加惩罚时必须有所顾忌才行,因为若伤害了他们的体面,势必会连带着伤害天子的体面;如果将上层阶级与下层阶级同罪同罚,这就等于殿堂没有了台基,直接就坐落在平地上了;更何况对于士大夫阶层,只有以礼相待,充分顾全他们的体面,才能够有效地激励他们保持节操。

        那些上层人士,平时上蒙天子恩宠,下受下级官员和庶民百姓的恭顺侍奉,而一旦有了过错,可以免其职,可以赐其死,但不应该以对待普通囚犯的方式任由狱吏之辈来捆绑、拘系、辱骂、鞭打,更不该让庶民百姓看到这些。正如鞋子再新也不能戴在头上,帽子再破也不能穿在脚上,上层人士哪怕罪行再重,也不该使他们受到下层人士的凌辱。

        在贾谊看来,就连给上层人士议定罪名都应当像古人那样使用含蓄而文雅的措辞。譬如称贪污罪以“簠簋不饬”为婉语,称淫乱罪以“帷箔不修”为婉语,称为官不称职以“下官不职”为婉语。上层人士若接到处罚的敕令,犯轻罪的人应当“白冠氂缨,盘水加剑”(头戴白冠,以盘盛水,置剑于其上),以示愿自刎以谢罪;犯较重罪行的人应当自缚请罪;犯重罪的人应当向北行再拜之礼,跪而自裁。这不是说上层人士享有免罪的特权,而是说对他们的刑罚应当充分顾全他们的体面。如果天子对待士大夫如同对待庶民一样,那么士大夫难免会以庶民的心态来回报天子了。

        毕竟因为去古未远,汉人确实还存有士大夫的礼义廉耻之风,深以对簿公堂为耻,因为一旦对簿公堂,就不得不接受刀笔小吏等卑贱者流的审问和摆布,甚至会在拘押期间受狱吏的喝骂和看管,就算最后得以伸冤脱罪,重回朝堂,但尊严早已经丧失殆尽了。所以高官一旦获罪,无论蒙受多大的冤屈,有廉耻的做法就是不做任何申辩,直接自杀了事。飞将军李广因失道获罪,自刎之前的遗言有所谓“终不能复对刀笔之吏”,这样的心态在汉代是很有典型意义的。

        至于与皇帝关系极近的皇亲国戚,就算他们犯罪之后甘愿自杀,皇帝也理应出于亲情、孝道而积极阻拦。所以最好的办法莫过于既尊崇他们的身份,又不给他们犯罪的机会。汉章帝建初二年(77年),外戚重臣马防受命讨伐羌人,第五伦上书劝谏,提出了一个很有技术性的意见:对于皇亲国戚,可以给他们尊贵的爵位,可以使他们富有,但不可以委派官职。因为一旦居官就难免犯错,那时候如果依法制裁就会伤害感情,以亲徇私就会罔顾国法。如今太后仁慈,皇上孝顺,而马防这次西征,万一有行差踏错,处治起来恐怕有伤亲情。(《通鉴》卷四十六)

        第五伦的这项建议如果真的形成制度,再辅以贾谊的措施,想来的确会在相当程度上收到他们预期的效果。皇室宗族为天下表率,王公大臣群起而效法,庶民百姓安于和睦的宗族生活,尊者尊之,卑者卑之,各安其分,国家便能在极简的政务里收取不治之治的成效。

        后世帝王对此态度不一。儒家气质的帝王会与贾谊心有戚戚焉,致力于打造一个尊卑有序、层次分明的和谐社会,使同罪同罚的原则仅限于同一个社会阶层内部,使乡村社会形成相当程度的宗族自治;法家气质的帝王更喜欢简单的二元社会,即全社会只有上下两个阶级,上层阶级只有帝王本人,其他所有人都属于下层阶级,法律对下层阶级一视同仁,等而下之者就是君主言出令随,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当然,除了帝王的气质与偏好之外,社会结构之现实也是一个有着相当决定性的因素:愈是贵族化的社会,愈是倾向于前者,愈是平民化的社会,愈是倾向于后者。

        唐太宗贞观二年(628年),大理寺少卿胡演进呈囚犯名簿,带囚犯列队经过殿前。太宗认出行列中有岐州刺史郑善果,便对胡演说:“郑善果虽然有罪,毕竟品级不低,不宜与其他囚犯同列。以后凡三品以上官员违法犯罪者,不必带来殿前过目,只让他们在太极宫承天门外东西朝堂听候处分。”(卷一百九十二)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政策,一方面是因为唐太宗在立国方针上听取了魏徵的意见,以儒家仁道致力于“再使风俗淳”,一方面是因为唐初门阀传统尚在,世家大族享有极高的声望与地位。郑善果恰恰就是世家大族出身,稚龄袭爵,风光无限;郑善果的母亲是著名的清河崔氏之女,言行举止莫不体现着贵族家庭的谨严门风,对儿子的教养也是一整套完善的贵族式教育。科举制度其时虽然方兴未艾,但还远远没有形成“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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