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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权力的“耳目喉舌”与“保健医生”

        现代社会是典型的媒体社会,媒体正在全方位地影响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对于公权力来讲,媒体和记者是其名副其实的“耳目喉舌”与“保健医生”。

        中国共产党的报刊理论中常用“耳目喉舌”一词来比喻媒体的性质和作用。“耳目喉舌论”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的理论指导下提出的。马克思曾说过:“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媒体的“耳目喉舌”功能一直为我们党所强调。毛泽东明确提出“报纸的作用和力量,就在它能使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最迅速最广泛地同群众见面。”邓小平要求宣传思想战线的战士“作为灵魂工程师”,“一定要无条件地宣传党的主张”。江泽民指出“我们国家的报纸、广播、电视等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胡锦涛也强调,“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一定要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营造昂扬向上、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的良好氛围”。

        在我国,媒体是公权力的“耳目喉舌”,充分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和人民的信任,同时也是公权力的“保健医生”。公论、公正、正义是媒体的内在品质,揭露公众关心的社会矛盾和违法违纪事件,鞭挞假恶丑,传达弱势群体的呼声,批判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非人道行为,申张正义,主持公道,充当社会肌体的“保健医生”,历来是媒体影响力之所在。“保健医生”所进行的舆论监督既是媒体拥有的重要权利,同时也是媒体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只有切实行使好舆论监督职能,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新闻媒体的“耳目喉舌”、“社会雷达”等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河南郑州市须水镇西岗村原本被划拨为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上,竟然被开发商建起了12幢连体别墅和两幢楼中楼。2009年6月中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赶赴郑州采访主管信访工作的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时,这位副局长竟质问记者:“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此事一传播开来,“替谁说话”的逯军副局长便引来一片声讨。有的网民直接反问逯军副局长是在替谁说话,有的直指其党性原则不强,才说出如此带有明显政治错误倾向的话来,有网友评价“见过雷的,见过牛的,还真没见过雷死牛的。”

        要使媒体真正担负起公权力“耳目喉舌”与“保健医生”的职责,媒体工作者、特别是广大“无冕之王”——记者们应该把自己的道德责任与社会责任紧密联系起来,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客观而公正地报道和评述,满足公众的信息需要。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和公正是社会与公众对媒体传播最基本的要求。一家负责任的新闻媒体和一个负责任的记者的首要责任,就是要向社会与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充分、全面而又客观公正的报道。而一切无视公众的知闻权利,违背报道真实、客观和公正原则,传播虚假新闻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做法,都是有悖于媒体工作者的职业责任和要求的。

        资料链接 京城“纸馅包子”假新闻事件

        2007年7月8日,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以“纸做的包子”为题,播出了记者暗访朝阳区一无照加工点使用废纸箱为馅制作小笼包出售的节目。

        7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成立专案组对此进行立案侦查,案情大白:今年6月初,訾某在《透明度》栏目组选题会上提出,曾接到过群众电话反映“包子有掺碎纸”的问题,引起栏目制片人的兴趣,遂被确定为报道专题。此后訾某先后在北京四环路一带进行调查,但始终没有发现包子的质量问题。由于选题已上报,压力很大,加之刚到北京电视台,既想出名又想挣钱。于是,他化名“胡月”,以为民工购买早点的名义,要求来自陕西省华阴市的卫全峰、赵晓彦、赵江波、杨春玲等人为其制作包子。6月底的一天,訾某携带秘密拍摄设备,邀请其朋友、无业人员张某假扮工地老板,在朝阳区康家沟市场购买了肉馅、面粉等物后要求卫全峰等四人做包子。拍摄过程中,訾某要求卫全峰等人将其捡来的纸箱经水浸泡剁碎掺入肉馅中,制成包子喂狗。因效果不佳,便随机找到一名农民工,授意其编造了有关“肉和纸比例关系”的谎话,并编造使用火碱的台词,以增加视觉、听觉效果。

        8月12日,制造“纸箱馅包子”新闻的北京电视台临时人员訾某,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第二,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各种合法权益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如果新闻报道因失实或评论不当等,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荣誉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便构成了新闻侵权。从实践看,新闻侵权行为大都是因为新闻报道所报道的内容不真实,或评论所依据的事实不客观等,而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人格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此,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维护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既是媒体及记者需要严格履行的法律责任,也是其不容推辞的道德责任。

        第三,自觉抵制低俗不雅内容的传播。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文化事业,应当自觉地传播有助于促进积极、健康、有益的社会公共文化的内容,自觉抵制消极的、不健康的和有害的文化传播。那些传播“伤风败俗”、“诲淫诲盗”、“低级趣味”、“格调低劣”的,“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东西的行为,是对媒体职业精神和职业理念的一种背弃与糟践,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第四,积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媒体作为一种社会舆论机关和公众舆论手段,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当好公权力与公众的“耳目喉舌”,是其不容忽视和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记者通过对政府,对社会不良现象,对违法、违纪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者个人的监督来体现自己的社会责任,以维护社会与公众的利益不至于因此受到侵害,保证社会这部大机器能够不出偏差,实现良性运行。作为一个有职业责任的记者,决不能将媒体传播变成一种私权,去谋求个人或小团体的便利及任何有违公众利益的私利。近些年来,一些媒体和记者或出于物质利诱,或出于私人情感,在面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时候,未能承担起自己的舆论监督责任,这是对媒体工作职业责任的背弃。而有的媒体和记者有时出于小团体或个人的私利去滥用舆论监督权力,这同样是对媒体工作职业责任的背弃。

        有偿新闻是新闻采编者将具有或不具新闻价值的信息,按照出资人某些宣传意图撰写的新闻,也指新闻工作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有偿新闻,其实质就是某些新闻从业人员将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利,作为个人和团体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权利和金钱进行了非法交易。有偿新闻的危害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破坏了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二是降低了新闻报道的质量。三是腐蚀了新闻工作队伍。

        有偿新闻按“有偿”形态可分为以下几类:(1)接受劳务费、误餐费等形式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获取各类消费、好处,以及可能会影响到公正采访和报道的礼品;(2)以新闻为诱饵换取经营利益(如广告、发行)或赞助;(3)以内参、曝光等为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等好处;(4)利用发布新闻报道谋求外单位住房、房屋装修、制作家具、旅游邀请以及占用对方交通工具等利益;(5)向被采访单位提出为个人或亲友谋私利提供便利条件;(6)到被采访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付的票据。(7)媒体给采编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从而使有偿新闻堂而皇之成为经营创收手段,如有偿组版、联办节目。(8)同新闻单位(包括记者编辑)之间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背景而互相交换新闻。(9)某些中介、公关公司以盈利为目的,非法运作(实为经营)新闻。

        第五,遵守国家宣传纪律,维护国家安全。西方社会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对我们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侵略”。不过,在传统媒体时代,西方的报纸、电视和书刊因为无法在我国大量出版发行,因此还无法直接影响我国,但自从有了网络,有了基于网络的形形色色的新媒体,一切都发生了变化。《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中,强调要造成“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心情舒畅、社会政治稳定的舆论”,用以明确媒体在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方面的责任。“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与安全、国家的统一以及国家政权、国家根本制度的安全等。维护国家安全是关系国家生存与发展大计,涉及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媒体和记者,在传播活动中,要坚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当传播活动与国家安全发生冲突时,应毫不犹豫地以国家和民族利益为重,自觉地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统一,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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