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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遭遇反倾销大事记

        案例提示:自1979年中国首次遭遇外国倾销指控,至今,已收到外国组织和国家上千起反倾销指控,1996年至2001年,涉及我国的反倾销案数量连续几年列居世界首位,成为世界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逐渐取代了日本、韩国、美国。

        据统计,至2005年6月,国外对华启动的贸易救济案件数为804起,其中,713起反倾销案,3起反补贴案,45起保障措施案,43起特别保障措施案。在对华启动的713起反倾销案中,排名前10位的发起国(地区)为:美国、欧盟、印度、澳大利亚、墨西哥、土耳其、南非、阿根廷、加拿大、巴西。

        反倾销案例的增加,一方面说明中国的出口贸易逐渐走强,已经受到世界关注;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很大一部分的败诉,不仅给企业的出口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且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企业对国际的反倾销制度未有一个详细、清楚的认识。希望通过我们对国际对华反倾销案件大事记的梳理,能带给中国企业一定的启示,使之在扩大出口的同时,尽量避免和防止可能的反倾销投诉的发生。

        

大事记



        1979年

        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一水葡萄糖进行反倾销调查;1979年9月24日,澳大利亚对此案做出裁决。

        我国出产的糖精钠被当时的欧共体投诉倾销。

        1980年

        美国商务部决定对来自中国的薄荷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成为美对华的第一起反倾销案

        1982年

        1982年10月18日,美国四“h”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1983年10月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裁定中国的涉案公司不存在倾销。1983年10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终止调查。

        1983年

        1983年2月22日,美国Carus化工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原产于中国的高锰酸钾在美国市场倾销。1983年3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高锰酸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83年12月29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对所有中国涉案公司征收39.63%的反倾销税。

        1986年

        1986年3月18日,应欧洲化学工业委员会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高锰酸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86年12月2日,欧盟做出终裁:与中石化公司达成价格承诺,对除中石化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征收通关前到岸价格低于2.3欧洲货币单位/公斤或者征收28%的反倾销税。

        1987年

        1987年6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糖水梨进行保障措施调查;1987年11月26日,欧盟对此案做出裁决。这是中国在国际上遭遇的第一起保障措施案件。

        1988年

        1988年5月26日,美国帽子协会提出起诉,内容是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缝制帽类,对美国帽子制造业造成了损害。在整个案件中,我应诉企业表现出色,以理据争,出庭抗辩,积极配合律师提供材料,积极配合美国商务部的国内实地调查。历经一年的反倾销审理和抗辩,美商务部终于接受了我方要求,第一次按应诉企业分别调查,对八个出口企业分别裁定了倾销幅度。最后,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中国帽子对美出口不构成对本国帽子产业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以我方胜诉而结束此案。

        本案件是中国第一次向美国提出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来审理和裁定我国反倾销案件的要求。

        1988年,欧共体就对中国的14寸小屏幕彩电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当时不少香港公司参加应诉,最后被征收2.1%~4.6%的反倾销税。中国企业被征收7.5%到15.3%的反倾销税。

        1991年

        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理事会裁决书(EEC)第3433/91号对原产于日本、中国、韩国和泰国的不可填充式燃气电石打火机进口征收反倾销税。之后,欧委会分别于1998年10月和1999年4月两次建议继续维持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但是,两次提议都没有被欧盟理事会采纳。2000年1月24日,欧盟的有关申诉方又将此案在欧盟法院提起诉讼,欧盟法院判决申诉方败诉。

        1991年起,欧盟对中国小屏幕彩电征收15.3%的反倾销税。

        1992年

        欧共体诉讼St中华反倾销,败诉后的St中华被苛以30.6%的反倾销税,导致其在欧洲的市场急剧萎缩,中华牌自行车在欧洲销量一落千丈,从90多万辆狂跌到20多万辆,最终痛失欧洲市场。

        1993年

        欧共体实施对原产于中国的硅铁征收反倾销税。

        1993年7月12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碳化硅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申请方为代表美国3家碳化硅生产商的美国金刚砂特设联盟。案件立案调查后,中国生产厂商积极会同美国进口商聘请了具有经验的美国律师进行应诉。1994年4月,DOC公布了终裁结果:青海、内蒙两公司被裁的低税率,使他们即使被征反倾销税也可以继续出口,而且有可能成为全国惟一两家可对美国出口碳化硅的公司。1994年5月26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无损害的终裁裁决。至此,碳化硅反倾销一案以中方胜诉而告终。

        1994年

        美国对中国大蒜征收376.67%的高额反倾销税后,中国大蒜从此退出了美国市场。

        中国一次性打火机制造企业遭遇美国反倾销,57家企业只有3家应诉,结果有2家应诉企业的反倾销税降到0,一家企业降到20%,而其余没有应诉的54家企业,都因被征收197.85%的反倾销税而失去了市场。

        墨西哥对原产地为中国的棉纱、棉布征收高达331%的反倾销税,服装征收537%的反倾销税,鞋类征收的反倾销税高达1105%。

        1994年10月24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美国养蜂协会和美国蜂蜜生产商的起诉,对来自中国的蜂蜜进口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同年6月,商务部对我外经贸部和商会以及有关的应诉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核,中方同意对美蜂蜜出口采取限定数量和价格。为此,双边政府于同年7月3日开始草拟中止协议。

        本次反倾销案是中美政府之间用中止协议(SUSPENSION AGREEMENt)条款来处理反倾销案件的第一个案件。

        1994年10月,欧盟对中国所有彩电出口企业统一裁决税率为28.8%。

        1994年11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抽屉导轨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5年10月24日,美国商务部做出终裁,裁定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率为0~55.69%;1995年10月26日,申诉方申请撤诉。

        1995年

        1995年4月1日,欧盟对所有中国彩电企业征收25.6%最终反倾销税率。

        1996年

        1996年4月,保护美国制动鼓和制动盘零件市场厂商联合会提出反倾销请求,美国商务部开始了对从中国进口的制动鼓和制动盘的相关的反倾销调查。1997年初,美国商务部发出了最后裁决,裁定从中国进口的制动鼓和制动盘正在或可能将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在美国出售,因此美国的相关产业利益实质上受到了损害,发出了反倾销令。同时,美国商务部做出结论,认为被起诉的出口商的事实上的独立性已经得到成功的确认,并向各出口商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反倾销税率。

        1996年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进行反倾销调查。1997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做出终裁:淮阴外贸公司反倾销税率为91.50%;盐城外贸公司为108.05%;滨州地区进出口公司为119.39%;江苏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安徽粮油进出口公司、南通德吕水产公司和盐城宝龙水产公司均为122.92%。中国光大贸易公司为156.77%;普遍税率为201.63%。

        1996年11月5日,美国钢铁巨头日内瓦钢铁公司和海湾国家钢铁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反倾销申请,称来自乌克兰、俄罗斯、中国、南非的定尺碳素钢板在美倾销,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要求美国商务部对上述四国对美出口钢板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其中要求对中国征收10.01%到45.84%的反倾销税。1997年10月24日正式签署了对中方有利的中止协议。10月24日,美国商务部同时公布了俄罗斯、乌克兰、中国、南非四国定尺钢板的反倾销调查的终裁税率和中止协议。中方应诉企业被裁决17.59%和128.59%的高税率,其他三国也遭到倾销幅度从26.01%到237.91%的裁决。12月2日,美国贸易委员会一致裁决包括中国在内的四国输美定尺中厚钢板对美国相关行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从而中止协议得以生效。

        1997年

        1997年2月4日,中国产一次性打火机被韩国打火机协会起诉为倾销。1997年9月26日做出产业损害的最终裁决,对中国产一次性打火机征收了反倾销关税。因中国企业没有应诉,被征收了5年幅度为32.84%反倾销关税。

        1997年4月4日,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向韩国贸易委员会提出对中国产糠醇征收反倾销关税的申请,1997年11月3日召开了产业损害听证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和应诉企业的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并陈述了中方立场,韩国财政经济部把审查决定反倾销关税的最终期限从1998年1月16日延期到1998年2月16日,并于这一期限的最后之日申请人撤诉申请,中止了对中国产糠醇的反倾销调查。

        1997年7月,美国对中国出口的小龙虾征收反倾销税,终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是122.92%,最低91.5%,最高156.77%。

        1997年10月23日,墨西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进口的呋喃唑酮征收117%反倾销税。

        1998年

        1998年2月2日,美国罐装蘑菇公平贸易联盟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1998年12月18日,美国商务部做出终裁,中国食品进出口公司的反倾销税为154.71%;tak Fat贸易公司为178.59%;深圳Cofry粮油食品公司为126.16%;云南Gerber食品公司、江苏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福建省粮油进出口公司、福建莆田罐头公司、厦门gulong进出口公司、漳州罐头食品厂、浙江粮油进出口公司、上海食品进出口公司和饶平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均为158.79%;普遍税率为198.63%。

        1998年12月2日起,欧盟对中国彩电业征收44.6%的高额反倾销税。

        1999年

        1999年3月,美国商务部起诉并开始审理涉及来自中国、印度等国的多种普通钢丝绳。起诉方在起诉书中称涉诉产品最高倾销幅度达75%,中国企业涉案金额1000多万美元。中国企业积极参加应诉。2000年3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中国钢丝绳反倾销案进行表决时,以6:0的投票结果裁定中国钢丝绳未对美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带来损害的威胁。因此决定立即终止此案调查程序,不对来自中国的该涉诉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同时,自初裁以来美国进口商为进口中国钢丝绳已经交纳的进口附加关税保证金也将被返还。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在此案应诉中取得了全胜。

        1999年6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散装阿司匹林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2月10日,美对我国出口的阿斯匹林行政复审做出终裁:裁定我两家原审应诉企业没有以倾销价格出口阿斯匹林,即倾销幅度为零,其他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44.02%。这两家企业是: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恒和制药有限公司。

        1999年7月30日,欧盟电子秤产业的主要生产商对中国、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电子秤提起反倾销申诉。1999年9月16日,欧委会决定开始反倾销调查。本案中有3家中国应诉企业申请了个案待遇,均获得准许。本案终裁结果为从涉案国家倾销进口的产品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中国企业获得了个案待遇。

        1999年8月2日,美国漆刷产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该申请声称,由于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合成细丝漆刷和印度尼西亚出口的合成细丝漆刷、动物鬃漆刷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公平价值出售,美国相关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当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调查此案。8月27日,美国商务部决定立案调查。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没有合理证据证明,美国漆刷产业因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相关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调查由此终止。

        1999年9月,印度尼西亚钢管生产商协会对来自中国、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的进口钢提起反倾销诉讼。申诉人认为中国仍然是国家控制的经济体制,因此,在申诉书中使用欧盟作为替代国计算正常价值。运用这种计算方法,中国出口商被认定的倾销幅度为48.95%。1999年9月13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KADI)正式开始立案调查。2001年3月2日,中国和韩国企业获得零税率终裁。

        1999年10月30日,应印度Universal化工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高锰酸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1年9月8日,印度做出终裁:对中国涉案公司征收8.1%~121.06%的反倾销税。

        2001年

        加拿大对13个国家的钢铁产品下达了反倾销调查终裁,中国宝钢仅被征税2.8%,在所有应诉企业中最低。

        2001年11月,美国孟山都公司与当地合伙企业阿塔诺尔公司联合向阿根廷对外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中国草甘膦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阿销售,对其造成了损害。2002年4月,阿根廷政府对中国产草甘膦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2003年5月,阿根廷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本案主持召开产业损害听证会,我镇江江南化工厂代表及代理律师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当地聘请的律师到会。针对本案的焦点,即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应诉企业进行了积极的抗辩。2004年2月4日,阿根廷政府对本案作出终裁,宣布终止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案的调查,并不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

        2002年

        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2003年4月9日,美国方面宣布中国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以“零损害”方式结案。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第一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对中国产品进行制裁。

        2002年,经过谈判,欧盟接受中国彩电厂商价格及数量承诺,七家彩电企业的产品获准进入欧盟市场,分享配额限制。

        2003年

        2003年5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彩电(屏幕≥21英寸的直观式或背投式阴极射线管式彩色电视接收机)进行产业损害调查;2003年5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彩电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4月12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做出反倾销终裁,涉案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35%~78.45%;2004年5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此案做出产业损害终裁;2004年5月14日,由于所测算的反倾销税率存在计算错误,美国商务部对终裁结果进行修正。2004年5月2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的彩电的反倾销征税令。

        2003年6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对我国出口的糖精产品反倾销做出终审裁决,裁定美国工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美国商务部已于2003年5月20日公告终裁结果,裁定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苏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91.57%;上海福兴化工有限公司249.39%;开封精细化工厂281.97%;其他中国企业329.33%。

        2003年7月18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对我国磷酸氯喹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11月6日做出初裁,决定设立最低限价。其中应诉企业重庆康乐制药有限公司、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生产或出口的磷酸氯喹最低限价为15.831美元/公斤,其他公司的为16.38美元/公斤。

        2003年12月17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企业100多家,涉案金额为9.579亿美元。2004年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做出反倾销终裁,涉案的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79%~198.08%。2004年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反倾销终裁结果进行修正,其中包括对部分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进行修正,对单独税率结果进行修正。

        2004年

        2004年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1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做出反倾销终裁:认定在57家中国应诉企业中的4家抽样企业中,除湛江国联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外,其他3家企业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美国销售涉案产品,倾销幅度为27.9%~112.8%。2005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做出产业损害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6名委员一致认定冷冻暖水虾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因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暖水虾做出了肯定性产业损害裁决。美国商务部于2005年1月中旬发布反倾销征税令。这是美国对中国农产品反倾销最不公正的案件。

        2004年3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就中国半导体集成电路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美方认为,中国给予在中国进行半导体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的外国厂商退税的贸易政策使得美国半导体集成电路出口商付出了5倍于中国当地企业的税赋,因而使美国国内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开发商和制造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2004年4月27日,中美双方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举行磋商,欧盟、日本、墨西哥作为第三方加入磋商;2004年7月2日,双方就谅解备忘录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2004年7月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已提交世贸组织的美中就中国半导体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所引发的贸易争端得以解决;2004年7月14日,中美两国正式签署“中美关于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问题的谅解备忘录”。随后,双方向世贸组织履行了通报义务。美方撤回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申诉。至此,中美集成电路增值税争端得到解决。

        本案是中国自2001年底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美国第一次向世贸组织指控中国。根据和解协议,中国已经同意不再给予新的半导体厂商出口退税的资格,中国也不再给予在中国研发设计半导体的外国厂商以退税优惠。从2005年4月1日开始,中国将停止实施给予国内半导体厂商的退税优惠。

        2004年4月13日,应加拿大安大略省Fiesta烤肉架有限公司的申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烤肉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烤肉架进行反补贴调查,并最终确定,在反补贴调查问卷中所列举的8项政府补贴中,中国出口企业仅从中国政府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获得了利益,经过计算,补贴率为1.4%,根据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的规定,此案补贴额可忽略不计。该案件是加拿大对中国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第一案,也是中国遭遇反补贴的第一案。

        2004年4月28日,应加拿大多伦多Leland Industries公司的申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省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调查;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省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做出反补贴终裁,认定涉案中国企业的平均补贴额为1.25元人民币/千克。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做出损害终裁,裁决结果为: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螺钉的倾销数量及补贴数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终止对该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原产于中国的碳钢螺钉补贴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螺母和螺栓补贴没有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

        2004年6月17日,应欧盟纺织品服装组织(AIUFFASS)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第35类纺织品(聚酯长纤面料)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的中国纺织企业近1000家,主要集中在绍兴、宁波、杭州、上海等地,涉案金额达5.8亿美元。

        2005年

        2005年10月,欧盟对中国皮鞋生产企业进行反倾销实地调查。

        2006年

        2006年3月16日,欧盟25成员国通过了欧委会对华皮鞋征收反倾销税的提案。2006年4月7日起,欧盟对中国皮鞋开征4%的临时反倾销税,并在6个月内,逐步将税率提高到19.4%。10月5日,欧盟理事会以13比12的一票之差通过了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决,确定将从10月7日起分别对两国皮鞋征收为期两年的分别为16.5%和10%的反倾销税。

        2006年3月28日,对七家中国彩电出口商恢复征收44.6%的反倾销税,即日起执行。

        2006年主要对华反倾销案件汇总:

        一、南非:2006年,南非对中国产品启动1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5万美元,涉案产品为玻璃纤维短切纤维席。截至2006年底,南非对中国产品仍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14起。

        二、印度:2006年,印度对中国产品启动9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为1.8亿美元,涉案产品包括PS版、过硫酸盐、技术级和食品级磷酸、悬浮级聚氯乙烯、车轮、可刻录光盘、维生素A棕榈酸盐、可延性铸铁管(球墨铸铁管件)和盘尼西林-G(青霉素工业盐)。截至2006年底,印度对中国产品仍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76起。

        三、土耳其:2006年,土耳其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共12起,涉案金额5.3亿美元,其中,反倾销5起,涉案产品包括耐火砖、聚酯合成纤维、硫化橡胶传送带、原木合板和花岗岩;保障措施5起,涉案金额4.1亿美元,涉案产品包括摩托车、电熨斗、110v及以上的真空吸尘器、盐产品及纯氯化钠和鞋类;特保2起,涉案金额6099万美元,涉案产品包括瓷砖和聚氯乙烯(PVC)。截至2006年底,土耳其对华正在实施措施的反倾销案件41起,保障措施5起,特别保障措施1起。

        四、东盟:2006年,东盟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共9起,涉案金额1.5亿美元,其中,反倾销4起,涉案金额1.4亿美元,涉案产品包括热轧板卷、高碳素钢盘条、氧化锌和玻璃砖;涉华保障措施5起,涉案金额1296.9万美元,涉案产品包括铸制玻璃和轧制玻璃、聚三磷酸钠、浮法玻璃、花纹玻璃和玻璃镜。截至2006年底,东盟对华正在实施措施的反倾销案件5起,保障措施案件6起。

        五、韩国:2006年,韩国对华发起1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228万美元,涉案产品为聚乙烯醇,截至2006年底,韩国对华正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有14起。

        六、台湾地区:2006年3月1日,台湾地区对原产于大陆的毛巾进行反倾销调查。该案是台湾地区对大陆产品启动的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2600万美元。2006年,台湾地区对大陆发起反倾销3起,涉案金额6764万美元,涉案产品包括非涂布纸、鞋靴产品(不包含运动鞋、工作鞋及拖鞋产品)和毛巾。截至2006年底,台湾地区对大陆正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有1起。

        

链接一:什么是倾销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人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其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性影响。例如,武断地认定原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为倾销商品,或无根据地夸大倾销幅度,从而无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高反倾销税征收金额,这些都会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进行。

        

链接二:民营企业应对反倾销十二策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在遭受调查的企业中,多数为民营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很多民营企业在遇到反倾销调查时不知所措,不知如何应对。其实,企业积极应诉,沉着应对,采取有效策略,是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的。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时,民营企业需注意以下十二个问题。

        通俗的讲,倾销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如果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该国国内产业就有可能申请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应对不公平竞争的救济手段。反倾销调查的本质,是进口国国内产业寻求法律救济的一种手段。

        企业遇到反倾销调查时,要积极应诉。反倾销调查有严格的时间表,如果不积极应诉,调查机关确定当事人没有尽其所能合作,可使用对当事人不利的信息。例如,在美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一个强制应诉人没有提供财务报告,美国商务部对该企业使用了可获得的事实,得出了对该企业非常不利的结果。

        反倾销调查涉及大量法律和技术问题,非常复杂。一般情况下,单凭企业自身的力量,很难独立进行应诉活动,所以,有必要聘请律师代理反倾销诉讼。企业应选择经验丰富并且熟悉中国国情的律师。可考虑中外律师协同作战的方法。

        在遇到反倾销调查时,企业要查看自己的产品是否在调查范围之内。如果不清楚,可要求调查机关澄清。

        调查问卷是调查机关获取信息的重要形式。收到问卷后,企业应认真填写,不可敷衍了事。在填写过程中,各种数据要保持一致,不能出现“打架”的现象。企业在填写问卷时,要咨询律师的意见。如果企业感到填写问卷的时间不足,可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要求,调查机关通常会批准延期要求。在美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就多次推迟提交问卷答复的时间。

        实地核查是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内容。对企业而言,核查不是坏事,而是好事,企业应积极对待。核查结果与最终裁定有密切关系。核查失败对企业是非常不利的。在美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居然有一个应诉人拒绝美国商务部的核查。结果显而易见,美国商务部根据规定对该企业使用了可获得的事实,该企业的反倾销税率是198.08%。

        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困扰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重要问题。由于欧美等国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采用产品的国内价格而是采用第三国的价格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往往导致较高的倾销幅度。在反倾销调查中,民营企业应据理力争,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在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企业就有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先例。

        如果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民营企业可向调查机关推荐适当的替代国,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虽然企业推荐的替代国不一定被调查机关选用,但企业不应放弃努力。

        由于进口国多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为中国企业确定一个反倾销税率,这对我国企业是非常不利的。民营企业是充分独立的,不受政府控制,获得单独税率不是困难的事情。

        即使企业被裁定倾销,征收反倾销税,企业仍然可申请复审,要求降低反倾销税或撤销反倾销税,以重新进入该国市场。在调查期间没有向该国出口的企业,可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民营企业可利用司法机制进行上诉,推翻调查机关的反倾销裁定。例如,在美国,可将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十二、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企业可通过政府,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反倾销争端。在世界贸易组织已审结的23起反倾销争端中,很多国家的反倾销措施被裁定违反了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民营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更应采取长远战略。同时,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聘请专业人士,更好的处理反倾销事务,在国际贸易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宋争:管理咨询专家,财经作家,《案例》特约作者,著有《七种武器——武侠世界的管理之道》《浑水摸鱼——上班族不得不看的防笨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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