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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 董事会换届提名程序

        我曾参加过很多企业比较重要的董事会,在换届这个坎儿上大家有一个共鸣——这项工作关乎企业未来的发展和内部的平衡。然而,关于企业换届的问题,目前有几个在法律程序上尚未明确的点,因此在操作中比较难拿捏。

        比如组成新一届董事会时,董事长怎样产生?万通现在的做法是本届董事会经协商酝酿一个提名,在现有的董事会上通过后提交下次股东会表决。酝酿的提名名???怎么产生呢?也是通过协商。

        于是,在公司换届时,各方会公司的控制权上进行一番艰苦的协商,在中国的公司治理中,人事的核心在法人治理。但是如果提名程序没有详细规定,那么协商就是很大的一门学问。

        ——摘自冯仑个人电子杂志《风马牛》0705期文章《在博弈中寻求平衡》

        

背景分析



        2007年恰逢万通实业董事会3年届满,换届成为当年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2006年民生银行换届就曾引起许多议论和纷争,媒体曾给予高度关注并评论过此事。

        首先,《公司法》对董事会换届提名程序只有一个含糊的规定,操作中容易出现争议。如在有限责任公司大家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人各自推荐成为惯例。但究竟推荐几个?在民生银行是按照股权的多少来定的,持有5000万股则提名一个董事,那么有人问,如果两家加起来持有1.5亿股,是不是可以合起来推荐三个呢?一般来说,出资方推荐多少是商量的结果,股份差不多,就一家派一个,股份如果有成倍的差距,比如5000万提名一个,我有1亿股就提名两个,但这种情况在《公司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出现了很多空当,完全靠大家商量。

        另外,如果两大股东股份差不多,谁当董事长?目前董事长的提名程序也是协商得出的,《公司法》出台之前,法人代表一般都是经理,1992年、1993年时法人代表都是总经理,地位重于董事长。后来,《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长为法人代表,于是在推荐董事长的问题上就开始有纷争了。因为在中国的公司治理中,这方面的规定很模糊,没有游戏规则,于是每次换届大家都绞尽脑汁想怎么来控制提名。新《公司法》出台后,指出法人代表既可以是总经理也可以是董事长。在这种情况下,大家转而对法人代表的提名尤为重视了,因为法人代表具有签字权,签字权是公司行政权力的一种象征。

        

行动指南



        实际上,协商是公司政治与法律空当的博弈。在企业中,大量的协商工作是一对一的沟通和会下沟通,这些协商和沟通可以看做是公司政治的一部分。但无论怎样协商,博弈的目的和结果就是为了在各方面取得一种相对的平衡。你的企业在董事会换届之前,请在提名程序上事先找到一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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