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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人院里的悖论

        克林特·伊斯特伍德的电影《换子疑云》根据真实事件改编:1928年,在电话局工作的克莉斯汀·柯林斯的儿子失踪了,被指办案不力的警察局,迫于舆论压力,胡乱塞了一个流浪儿给她,要她承认那就是她的儿子。她拒绝了,因此被送进了精神病院。

        在精神病院里,医生告诉她,要想早点出去,就得在一份声明上签字,承认那个孩子是她的儿子,否则就得继续待下去,甚至得接受恐怖的电击治疗——这里面有个悖论,她不是被当做疯子的么,为什么她在签声明时又被当做是正常的?她签的声明也被当做有效的?和她一样违反了“第12条法规”的女人也告诉她,如果想要早点出去,就得承认自己是精神病,要吃得下,睡得香,表示自己被治好了,不承认自己的精神问题是没用的,因为“精神病人都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

        这种精神病院里的悖论,实在看着眼熟。前几年,一个叫熊亮的警察,被送进精神病院,强制治疗203天,他被送进去的原因,是他和同事、上司相处得不够好,他们请人为他做了鉴定,然后决定了,他患有“偏执性精神病”。精神病院里每天都要吃药,吃完药,还要张开嘴,喊“啊——”,让医生确认药被吞下去了。那里有的是真疯子,盯着人看,眼睛发红,要打人,实在没办法,就对打。

        要离开那里,办法只有一个:“要承认自己有错,还要承认自己有病。”这是个严重的心理关口,他度过了这个关口,承认自己有病,过几天,他又反悔了,所以只好继续待在里面。后来,他又一次承认自己是疯子,这总比让真疯子红着眼睛瞪着要好。于是,他离开了那里。这里面矛盾重重,其中之一是,为什么他在承认自己精神有问题时,就被当做有行为能力的?难道他特意清醒片刻,就是为了得出一个不利于自己的结论?

        他们能被送到精神病院去,我也就有可能。我写的这些东西,我和周围人的相处,我每天上网超过六小时,都有可能让我被送进去。甚至不需要过分兴师动众,只要两三个人,叫一辆车,就能把我捆起来,送进第五人民医院。我没有办法证明我不是疯的。我沉默,那是疯的;我凝视,那是疯的;我说话,条理清楚,也是疯的;我极力声辩,也是疯的;我怒不可遏,并用烟灰缸砸向为我做鉴定的医生,也是疯的。只要有人为我冠上“疯子”之名,我就再也难以挣脱它。疯,不能化验,不能做Ct,不能做彩超,疯不疯,由人说了算。

        所以福柯在中说:“现代精神病院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权力机构。”它最强大之处在于,即便悖论重重,也能烟视媚行地存在下去,以精神世界的混沌为由,找到行使权力的理由。

        1991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但我想,疯不疯,人说了算,人说了算的事,也只有人说了,才不算。一旦被当做疯子,上哪里去找这个说了算的人去执行联合国的保护原则?我们要悄悄地,踮着脚尖走路,或者学猫那样,让脚上生出软垫来,不引起这个地方的注意。要知道,目前,咱们和精神病人的唯一区别就是,不在精神病院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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