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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通商条约

        如果甲国与乙国签订条约,禁止或以征收重税的方式限制其他外国的某种商品的进口,只允许乙国这种商品的进口,并且对其免税,那么乙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就一定可以从这种条约中获得较大的利益。因为,乙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在甲国便享受了一种垄断权;甲国也就成为他们商品的一个更广阔而又更有利的市场。更广阔,是指在其他国家货物进口要缴纳重税的情形下,乙国货物进入甲国市场的数量要比没有条约时多得多;更有利,是指乙国商人在甲国享受了一种垄断权,因而常常能够以比自由竞争场合更高的价格出售他们的商品。

        虽然说对于乙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这种条约有利,但对于甲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来说,这种条约则是不利的。因为授予外国某种商品在本国的垄断权,就意味着本国人民往往需要花费比自由竞争场合更昂贵的价格来购买所需的外国商品。由于在两个物品相互交换时,一种商品的高价会影响另一种商品的低价,或者说两者之间是此起彼伏的关系;因此,如果外国商品价格高,那么用以交换外国商品的本国产物,其价格必然很低。也就是说,这种条约减少了其本国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不过,这种减少并不是绝对的损失,而只是可得利益的减少。本国出售货物的价格,虽然与没有通商条约时相比要低一些,但售价总是会大于成本。因此,绝对不会像有些货物那样,没有奖励金就不能够补偿运送货物上市所投入的资本并提供利润。否则,这种贸易便不能持续下去。所以,在有条约的情况下,经营贸易也是有利于施惠国的,只是有利的程度没有自由竞争场合那么大。

        不过,有些通商条约是根据与此不同的原理订立的,但也对施惠国有利。例如,某一国给予另一国某种商品在本国的垄断权,其实是希望在两国之间的全部贸易中,本国每年所出售的比每年所购进的要多,使得每年金银的差额对自己有利。1703年的英葡通商条约,就是根据这一原理而订立的,并且获得了人们的高度评价。以下是该条约的三条译文:

        第一条 葡萄牙国王,以自己及其承继人的名义约定,依照下条规定的条件,永远允许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出口到葡萄牙,法律禁止的除外。

        第二条 英国国王以自己及其继承人的名义,永远允许葡萄牙产的葡萄酒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口到英国,不论英法两国是否在交战,也不论进口葡萄酒时所用的桶是一百零五加仑桶、五十二点五加仑桶还是其他,都不得以关税或其他名义,直接或间接地对葡萄牙葡萄酒征收多于同量法国葡萄酒的关税,并且还应当减免葡萄牙葡萄酒三分之一的关税。如果上述这种关税减轻政策在将来受到了任何形式的损害,那么葡萄牙国王便可以禁止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的进口。

        第三条 针对该条约,两国全权大使负责获得各自国王的批准,并在两个月内相互交换批准文件。

        该条约规定:“按照与以前禁止英国毛织物进口时相同的条件(不提高以前的税额),允许英国毛织物进口是葡萄牙国王的义务。”但是,葡萄牙国王并不负责使英国毛织物享受比其他国家(法国或荷兰)的毛织物更好的进口条件。对英国国王来说,他却有义务使葡萄牙的葡萄酒,享受比法国葡萄酒(最能与葡萄牙葡萄酒竞争)更好的条件进口,即与法国葡萄酒相比,少纳三分之一的关税。从这里可以看出,该条约的内容明显有利于葡萄牙,而不利于英国。

        然而,该条约被认为是英国商业政策上的一项杰出之作。葡萄牙每年从巴西所得的黄金,就算以铸币的形式在国内市场上流通,或是用来制作器皿,也还是有很多剩余量。在葡萄牙国内,这些剩余量不能找到有利的市场,因此即使在禁止出口时,也有人将其运出,去交换国内市场更需要的商品。其中,葡萄牙每年都有大部分黄金出口到英国,来直接交换英国货物,或通过英国间接换得其他欧洲各国的货物。巴勒特说,从里斯本来的周期邮船,每周给英国带来的黄金,大概平均在五万镑以上。若真是这样,那么每年运到英国来的黄金总量将在二百六十万镑以上,几乎比巴西每年提供的数额还要大。

        几年前,由于有些没有条约保障,只是由葡萄牙国王通过特权给予的优惠被侵犯或被撤回,因此英国商人失去了对葡萄牙国王的好感。当然,这些优惠也许是通过请求得来的,但葡萄牙人也相应地获得了英国国王的重大恩惠和保护。从这一点上看,即使是那些对葡萄牙贸易最赞赏的人,也会认为这种贸易的有利程度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他们认为,其实每年进口的大部分或者全部黄金,是为了欧洲其他各国的利益,而非为了英国的利益;每年葡萄牙出口到英国的水果和葡萄酒,基本上与英国出口到葡萄牙的货物价值相等。就算进口的黄金(总额比巴勒特想象的还要大)全部是为了英国的利益,但仍然不能证明这样的事实,那就是与其他出口品价值等于进口品价值的贸易相比,进口黄金更加有利。

        这些进口的黄金,只有极少的一部分是用来制造器皿或铸币的,其余的必然要出口到外国,以交换某些消费品。虽然我们可以由英国向葡萄牙购买黄金,再以黄金购得这些消费品,然而,直接交换国外的这种消费品显然要有利得多。因此可以说,与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相比,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为有利;并且,从外国运一定价值的货物到本国市场,直接贸易所需的成本要小得多。倘若英国的国内产业,只生产小部分满足葡萄牙市场的货物,而生产大部分满足其他市场的货物,那么英国就能得到它所需要的较多的消费品,那显然是对英国有利的。于是,英国获得它需用的黄金和消费品,所花费的成本与现在相比要小得多。这样一来,英国节省下来的资本,便可以用在其他的方面,以生产更多的产物,并推动更多产业的发展。

        当然,就算英国不与葡萄牙通商,其要获得在器皿、铸币或国外贸易上每年所需的全部黄金,也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黄金与任何商品一样,人们在一些地方总能够通过支付价值获得黄金。而且,葡萄牙每年的黄金剩余量仍然需要出口,就算英国不买,其他国家也会买,而这些国家也会像现在的英国那样,以一定的价格再把部分黄金卖出去。虽然我们一直都直接购买葡萄牙的黄金,而间接购买其他各国(除西班牙外)的黄金,但这之间的差额是非常小的,以至于政府从来没有注意过。

        有人说,英国的黄金基本上都是从葡萄牙进口的,而英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要么对英国不利,要么对英国没什么太大的利益。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从一个国家进口的黄金越多,那么从其他国家进口的黄金自然就越少。任何一个国家对于黄金的有效需求,都如同对其他商品的有效需求一样是定量的。如果英国从某一个国家进口了这一定量的十分之九,那么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就只剩下十分之一了。况且,如果英国每年从某些国家进口的黄金,超过英国在器皿、铸币方面所需的数量越多,则英国向其他各国出口的黄金,也必然会增多。可以说,目前最没有意义的贸易政策就是实现贸易顺差。这是因为,如果在与某一个国家的贸易中,这种顺差是对英国有利的,那么,在与其他很多国家的贸易中,它就肯定是对英国不利的。

        那些认为没有葡萄牙贸易,英国的贸易就不能存在的想法是非常可笑的。在上次法国和西班牙的战争快结束时,法国和西班牙在没有任何借口(受到侮辱或挑衅)的情况下,要求葡萄牙国王驱逐其港口内的所有英国船只,迎接法国或西班牙的军队入港以防御英国人。如果葡萄牙国王接受了其姻兄西班牙国王提出的条件,那么对英国来说,其实是摆脱了一个大包袱,因为与丧失葡萄牙贸易相比,支持一个国防极弱的盟国其实是一个更大的包袱。因为在战争中,即使英国倾尽全力,可能也不能有效地保卫这个弱小的盟国。当然,英国对葡萄牙贸易的丧失,会给当时经营这种贸易的商人带来一定的困难,导致他们在一至两年内,找不到其他同样有利的投资方法。恐怕这也是英国从这一商业政策中可能遭受的不利。

        国家每年进口大量金银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制造器皿或铸币,还不如说是为了进行国外贸易。与用其他货物作媒介相比,金银作媒介对于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为有利。与其他商品相比,金银在商业中更具有普遍性,因而更容易被人用来交换商品;由于它们体积小、价值高,所以运输的花费几乎比其他任何商品都少,在运输中的减损也比较小。其他任何媒介,都无法像金银那样方便地以购买、脱销等方式在国外交换商品。对英国来说,葡萄牙贸易的主要利益——虽说不是最大利益,但也是相当大的利益,致使各种间接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更加便利。

        通过合理的推断,我们就能明确地知道,一个国家每年只需要进口少量的金银,就可以满足制造器皿和铸币上的需求。英国即使不与葡萄牙直接通商,要获得这少量的金银也不是什么难事。

        在英国,虽然金匠行业很可观,但其每年出售的新器皿,大部分都是通过旧器皿熔解制成的。因此,每年只需要进口极小额的金银,就可以满足制造器皿上的需要。铸币也是一样。在金币改铸以前的十年里,每年八十万镑以上的货币铸造,大部分是用来增加国内的流通货币的。在由政府支付铸币费用的国家,铸币里所含金银的标准价值,不能大于等量金属的价值。这是因为,如果铸币里所含金属的价值大于等量金属价值的话,人民群众就会全都跑到铸币厂去要求铸币。当然,任何国家流通的铸币,多少会因为磨损或其他原因而低于其标准重量。在英国金币改铸以前,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一般来说,金币低于标准重量的程度经常在百分之二以上;银币低于标准重量的程度经常在百分之八以上。所以,四十四个半几尼(若是标准重量,则为一磅金)不能交换多于一磅重的金,而不够标准重量的四十四个半几尼货币,只有再补足一些才能交换一磅重的金。因此,金块的市场流通价格和造币厂相同重量铸币的价格是不一致的。比如,四十六镑十四先令六便士,有时大约是四十七镑十四先令,有时又大约是四十八镑。在铸币低于标准重量的时候,即使是从造币厂新造出来的四十四个半几尼,当它流入商人的金柜和其他的货币混在一起之后,它在市场上能购买的商品,其实就和其他普通货币能购买的商品差不多。它的价值就像其他货币一样,也会小于四十六镑十四先令六便士。

        然而,将新铸币倒入熔炉的效果是,基本上没有明显的损失就能与未熔解前的重量相等。也就是说可以产出标准金一磅,即可以交换四十七镑十四先令甚至四十八镑的金币或银币。很显然,熔化新铸币是有利可图的,并且由于其速度之快,政府也不能加以预防。于是,造币厂的工作,就如同潘纳罗普织物,白天织晚上拆。可以说,造币厂的工作只是补充那些被熔化的铸币量,而并没有增加铸币量。

        假若私人拿着金银到造币厂自己付费铸币,那么加工成本既可以增加铸币的价值,也可以增加该金属的价值。于是,与未拿去铸币的金属相比,已铸币的金属要有价值一些。我们知道,所有地方都是政府享有铸币的特权。如果铸币税太高,税的价值就会被加到金银条块之中。当征税额比铸造所需劳动与费用高很多时,国内外私自铸币者就会将大量假币注入市场,以弥补金银条块与金银铸币之间巨大的价值差额,最后导致官营货币的价值降低。

        但在法国,铸币税虽然是百分之八,却从来没有发生过大的骚乱。我们知道,私自铸币是要冒很大风险的。法国的私自铸币者和他们国外的代理人,就是认为没有必要为了百分之六或百分之七的利润而冒这么大的风险。在法国,铸币税使铸币的价值比按纯金含量比例所应有的程度还高。例如,1726年1月,法国的法令规定,二十四克拉纯金的铸币价格为七百四十利弗九十一又十一分之一迪尼厄,约为巴黎的一马克(八盎司)。将铸币时的误差扣除,则法国金币里只含有二十一点七五克拉纯金和二点二五克拉合金,其价值相当于一马克标准金价值,约为六百七十一利弗十迪尼厄。而施行铸币税之后,法国一马克标准金可以铸币三十个金路易(每个是二十四利弗),一共是七百二十利弗。从以上可以看出,铸币税给一马克标准金增加的价值,就是七百二十利弗减去六百七十一利弗十迪尼厄的差了,也就是四十八利弗十九苏二迪尼厄。

        实际上,由流通货币应含纯金银量减去实含纯金银量所得的差额,就是熔解新铸币的利润。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利润会因为征收铸币税而减少或完全丧失。当上述差额小于铸币税时,熔解新铸币不仅没有利润还会有损失;当上述差额和铸币税相等时,熔解铸币既没有利润也没有损失;当差额大于铸币税时,则所得利润与没有铸币税时相比要小得多。假若在金币改铸以前,造货币须纳税百分之五,那么熔解金币会有百分之三的损失;假若铸币税是百分之二,那么熔解金币没有利润也没有损失;假若造币税是百分之一,那么熔解金币可以获得利润,但获利只有百分之一,而非百分之二。在某些地方,货币是以个数而不是以重量来计算的,那么铸币税将是防止熔解铸币及铸币出口的最佳办法。因为,那些私自熔解或出口铸币的人,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使用的大部分都是最好、最重的铸币。

        最早在查理二世时,曾制定通过免税来鼓励铸币的法律。但该法律时效很短,经过几次延长期限后,最终于1769年被修改为永久性的法律。政府将该法律改为永久性的法律,也许就是由于英格兰银行这样的大银行的请求。英格兰银行常常自己拿着金银条块到造币厂铸币,以补充金柜。因为它认为,与自己负担造币费相比,政府负担造币费显然更为有利。在金币改铸以前,假设以重量计算金的习惯被废除(由于不便,它很有可能被废除),或者以个数来计算,那么大银行会发现,他们错误地估计了自己的利害关系。

        在金币改铸以前,没有铸币税,英国流通金币低于标准重量百分之二,其价值也比应含标准金量的价值低百分之二。因此,大银行此时购买金块以备铸造时,铸成之后的价值比支付的价格要少百分之二。倘若要缴纳百分之二的铸币税,那么,在流通金币比标准重量低百分之二时,其价值仍然和应含标准金量的价值相等。在这种情况下,铸币的价值抵消了其重量减少的价值。虽然银行需要支付百分之二的铸币税,但与以前一样,它所遭受的损失也只有百分之二。这是因为,当铸币税是百分之五,并且流通金币低于标准重量百分之二时,银行可以在金块价格上获得百分之三的利润,减去它必须支付的百分之五的铸币税之后,损失刚好是百分之二。当铸币税是百分之一,并且流通金币低于标准重量的百分之二时,银行在金块价格上将损失百分之一,减去它必须支付的百分之一的铸币税之后,最后损失也刚好是百分之二。当铸币税不高不低,并且铸币含有标准重量(就像改铸以前一样)时,那么如同没有征收铸币税一样,英格兰银行将没有利润也没有损失。他们在金块价格上获利了,但在铸币税上损失了。

        因此,当一种商品的税适中(当然不致奖励走私)时,那么这种商品的运输商其实可以被认为不是真正的纳税人,因为其在商品价格中又收回了缴纳的赋税。而商品最后的购买者即消费者,才是这种赋税的负担者。但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货币来说,不存在最后的购买者或消费者,因为对于货币,所有人都是商人。我们购买货币就是为了把它再出售。因此,当铸币税适中时,所有人都需要支付赋税,每个人都会在铸币价值的提高中,收回各自支付的数额。

        因此,无论如何,铸币税是否适中,都不会增加或者减少银行或其他拿着金银条块去造币厂铸造的私人的费用。只要流通货币中含有标准重量,那么无论有没有铸币税,铸币都不会使任何人承担费用;而当流通货币小于标准重量时,铸币所需费用,一定与铸币应含纯金量减去实含纯金量的差额相等。这样一来,在由政府支付铸造费时,政府不仅要负担一定的费用,而且不能获得应得的收入。即使政府有这样的慷慨,银行或任何私人却并没有因此而获得任何利益。

        另外,银行理事不会因为相信“铸币税的缴纳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损失或利益”而同意缴纳铸币税。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继续以重量计算金银价值,他们不会得到利益;但如果废除了重量计算的习惯,并且金币的质量又回到改铸以前的状况,那么征收铸币税的结果是银行将会获得或节省一大笔收入。目前,英格兰银行是唯一一家将大量金银条块送到造币厂去的银行,因此其需要负担铸币的费用。假若造币的目的仅仅是弥补铸币不可避免的损失和磨损,那么每年的铸币一般不会超过五万镑,最多也不超过十万镑。但倘若铸币比标准重量低,那么每年的铸币还必须额外补充由于不断熔化和出口所造成的巨大缺口。因此,金币改铸前的那十年或十二年间,英国每年的铸币平均都在八十五万镑以上。而银行每年要因为铸八十五万镑以上的金币,而在金块上损失百分之二点五,也就是两万一千二百五十镑以上。在当时的情况下,征收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的金币铸造税,也许能有效地阻止铸币的出口与熔解。这时,银行的损失也许就不到上述数额的十分之一。

        议会每年拨给铸币的费用不超过一万四千镑,但在一般情况下,政府真正的费用(例如造币厂职工的工资),只是这个数额的一半。有人会认为,对政府来讲,节省这么小额的钱或者取得和这差不多的钱,并不是一件很值得关注的事;但对于英格兰银行这样的大公司来讲,如果每年可以节省一万八千镑或两万镑的话,就是一件非常值得关注的事情了。

        上面的描述,也许有一些放在第一篇的几章中来论述更合适一点。例如,可以放在货币的起源和效用、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那几章。我之所以将其放在这一章,是因为奖励铸造的法律起源于重商主义的偏见。货币生产奖励金,被认为是重商主义的富国政策之一。重商主义认为,货币构成了所有国家的财富,奖励货币生产最符合重商主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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