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位专门处理牵涉婚姻法官司的洪珀姿律师在一个研讨会上说,香港法例目前已经中英并重,所有法例上都有中文译本,但是,由於中译不流畅之处甚多,读来“一头雾水”,非常难懂。她对记者说,不光是婚姻法的法例如此,其他法律也有这个情况。我翻过这方面的一些官方中译,发现有的并不很差,有的很好,有的实在拙劣。百多年的英文积习,一夜之间要全部弄出中文本,真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工作,谁都不忍深责。政府既然做了这样大的努力,动用的人力物力也不少,只好期以慢慢修订,步步修饰,最后建立一套通顺的法律语言与句法。我相信港府这项工作早就参考了中国和台湾法律条文的中文,前者或许比较白,后者肯定比较文,只要通顺而贴切,都可借鉴。
港府司法当局对所有英文的法律术语通常都有一套中文说法。比如说,“leave to appeal”是“上诉许可”;“ts seek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tion for robbery”於是译为:“申请人就其抢劫案判罪提出上诉许可的申请”。中文的说法其实是:“申请人因抢劫案罪成申请准予上诉”。以此类推,法例或案情的中文往往也就显得比较累赘了。“警方到场后即展开搜捕行动,结果在案发现场附近的一条行人隧道发现两名申请人及前述的那名男子。正如警方所怀疑那些男子是非法入境者。他们盘问那些男子,所得的回应令他们确信那些男子就是他们正在找寻的劫匪。但受害人未能认出任何一名疑匪。”这样的中文句法一拖长了,读起来难免混淆。我曾经试试写成“文”一点,效果似乎比较像中文:“警方到场后随即四处搜捕,终在案发现场附近一条行人隧道发现两名申请人及前述男子。警员本已怀疑该等男子乃非法入境者,盘问后确信他们即涉案劫匪。但受害人未能认出任何一名疑犯。”
叙述文最难写得简洁清楚,文采更不必说了。“受害九名女子分别被骗取金额由一万元至七十五万元不等。她们在按摩院工作或在舞厅做伴舞小姐。”这句话只要改一两字,感觉完全不同:“九名受害女子分别受骗,损失金额由一万元至七十五万元不等,她们或在按摩院工作,或在舞厅伴舞”。“他的惯用欺骗伎俩是藉词可以代事主安排以低价买入黄金”;中文可能要另谋措词:“其惯用之骗术是讹称可代事主低价买入黄金”。我还见过这样一句英文:“... t tion clause did not tain an implied term t titled to pensation”。政府中译为“枢密院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保留权利条款并无隐含条文,给与业主获得赔偿的权利”。为了读者易懂,中文应该是“枢密院裁定保留权利条款并无隐含条文容许业主索偿”。
我常常觉得,为了显示法律的尊严,法庭文件的中译多用文言句法念起来会庄重得多。In other worlds 与其说“换句话说”,不如说“易言之”。“虽然根据立法权力收地时须付法定赔偿,这并不表示业主凭藉契约上契诺收回土地时亦须作出赔偿”。这句话不妨改成“根据立法权力,收地虽须付法定赔偿额,但业主凭契约上契诺收地,并非必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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