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开法庭、被戒护因东京监狱的途中,车上,支仓喜平脸色苍白,他时而痛恨、时而愤怒,情绪颇为亢奋。
他寄以最后一缕希望的庄司署长,丝毫不在乎他的胁迫、哀求,堂堂正面反击,指责他的狂妄,厉斥他的谎言,几乎令他体无完肤。支仓喜平信为金科玉律、倚为铜墙铁壁、反复申诉,所在的藏匿文件数据之点,也被驳斥为非事实;遭受严刑拷问,或提供利益条件,强迫自白之点,被断然地加以否认,成为没有争论余地的枝微末节。
庄司利喜太郎基于明确信念的一言一语,在在重击支仓喜平的内心,尤其对于支仓自白场景的详尽描述,更让他完全没有否定的余地。
回到牢房,支仓仍旧默然无语。他逐渐沉沦于绝望的深渊!……
但是,支仓喜平还是鼓尽残余气力,采取行动了。是审判长太糟糕!审判长用那样温和的讯问方式,根本毫无作用,必须更具强制力,就像警察侦讯嫌疑犯一样,只要发现前后矛盾之处,立刻声嘶力竭,挥拳斥责。为何让庄司利喜太郎如鱼得水地,从容陈述对其有利的内容呢?审判长太可恨了。
支仓喜平将怨恨,集中于审判长身上,在此,他提笔将最后的怒火,送给审判长。他并不是认为,这么做会有效,只是他已经失去常识的判断,半狂热地任凭感情驰骋,将八年持续呐喊冤枉的最后精力用个精光。
支仓在公开审判后提笔,整整花了三天时间,在六月十七日,提出审判长避讳的申请。
被告希望审判长能够避讳。
避讳的理由……
一、被告的事件中,因藤审判长对庄司利喜太郎的讯问,过于简单明了。
二、被告希望讯问庄司利喜太郎的事项,已经在先前呈递的请愿书中详述,也写信告知被告的辨护律师,而且。因为担心赶不及审判开始之日,寄送至律师家中,却因为遭到因藤审判长扣住,无法送达能势律师手上,导致能势律师不知被告。想要从庄司身上。了解些什么。
(中略)
其证据品被告皆于大正十一年,中向法院提出,审判长却不愿提示被告,要求的重要证物。
(证物略)
因藤审判长应该将神乐坂警察署送来的,有关被告事件的证椐目录中的书信,向庄司利喜太郎一一予以出示,质问书信的前后部分,到底在什么地方?有关转让家产的文件何在?从而了解,被告是基于约定条件之下,将印鉴和其他对象,交予了庄司利喜太郎之后,才做出的虚伪自白。
支仓喜平继续陈述,要求因藤审判长避讳的理由。
狂人(庄司)大正六年三月九日,在神乐坂警察署署长室,与威廉·森传教士和当时前来会合的神户牧师见证保证,尽力帮忙被告卖掉房子,将所得金额交付予被告的妻子,对此,小林律师知道得一清二楚。证人表示:只要被告自白犯罪事实,而且,在检察厅和预审法庭,皆陈述同样的事实,就会帮忙一切,否则将连被告之妻的衣服也剥光,全部送交圣经公司。
证人(庄司利喜太郎)为了监视被告,是否依言行动,特別派了三位亲信的刑警,陪同上大正六年三月二十日的,检察厅和预审法庭,甚至强迫小冢检察官与预审法官古我清,制作所谓的支仓喜平调查报告。
被告如果不依言陈述,陪同前来的三位刑警之中,一定有人立刻打电话,通知神乐坂警察署,那么,狂人将带人至被告家,非但取走交付被告妻子的财物和证据,甚至剥光被告妻子的衣物。
证人也向被告表明,头盖骨是品川某糕饼店老板女儿的头蓋骨,而且将头盖骨,暂时放置在被告家中。理由何在?是因证人企图以之,要扶因藤审判长,让审判长听从其所有答辨,不使事件真相大白。
因籐审判长传唤庄司利喜太郎,却任凭其陈述伪证,掩盖事件真相。似此,被告就算绝食致死,也断然不会接受审判的判决。
基于上述理由,要求因藤审判长避讳。(中略)
被告坚决要求,让庄司利喜太郎答辨事件真相,否则被告就算绝食致死,也断然不会接受审判的判决。
支仓在六月十三日的公开审判中,发现证人庄司利喜太郎的答辩,与预期的相反,对自己毫无利益,回狱中闷闷不乐的结果,提出要求审判长避讳的请愿,但是他也明白,这种请愿根本毫无胜算,所以,只能算是一种自暴自弃的手段,亦即,执拗地在最后日子来临之前,试图做垂死挣扎。
啊,在狱中七年多,日夜持续诅咒,用尽一切方法,逃避死刑,忍受痛苦努力,想要再见尘世一眼,世间还有别人,像他这样的吗?
因藤审判长接获支仓喜平的避申请,立刻召开合议庭,获得结论后,签发如下的决定书:
决定书
被告支仓喜平
关于被告窃盗、纵火、诈欺、强奸、伤害、杀人事件,被告虽然申诉,审判长因藤实法官,有偏颇审判之虞,应该避讳,但是,本庭很清楚你提出该申诉的目的,只是企图延緩诉讼,故依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做出以下决定。
主文
驳回本件避讳申请。
大正十三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长和各陪审法官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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