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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经济法”须知——“法”即“规律”

        法国有一位学者这样说过,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几乎没有不懂经济的法学家,因为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必须用法律制度进行约束,法学家如果不懂经济就像不懂政治一样不可思议。

        中央高层在追踪了江平的研究成果后发现,江平对市场经济的理解是具有相当专业水平的。因而中央在研究讨论经济的规范性问题时,江平也是建言人之一。

        其实早在1980年江平就和同事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文《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所有者与占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国家所有制经济就是一种所有者在上、生产者在下的‘两层楼式’的经济”,指出“正是这种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分离,需要相应财产权的分离,即需要国家和企业都具有对财产的权利”。江平当时敏锐地意识到个人尊严和自治是民法生活的核心所在。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将个人从国有企业中解脱出来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将国有企业从国家行政管理中解脱出来是可以办到的,而且借此个人也就走向了经济自由的第一步。这种理论在当时提出是十分大胆的。历史暗合了江平的思路。

        1987年江平教授主编了《公司法教程》一书,对传播公司理念和西方国家制度经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4年他主编的《法人制度论》,被认为是建构科学的法人理论的一部力作。1993年他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思考》以及1994年与他的博士生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论股权》等都是具有重要思想性和理论价值的大作。

        2003年9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和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联合举办一次有关法治经济的别开生面的对话,邀请了江平教授和经济学家吴敬琏、杂家梁治平同台陈说中国经济与法治建设。这次自1986年以来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最高层次的对话引起了高层领导的兴趣。

        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转型促使社会发生全面而迅速的变迁。在变迁中,法律和经济是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和方式。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市场经济”方向的发展,而法律的发展就是所谓“法治”方向的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过去有很多种说法,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比如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视野有时就不一样,法学家经常觉得法律要多一点是正确的,可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而经济学家恰恰觉得法律多了可能使经济出现过多的干预,反而会出现不正常。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如何来看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怎么来看待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法律的作用、角色,便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这次对话的主旨。

        说起来,市场经济、法治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经济学和法学家由于专业的原因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过程也是不一样的。江平第一次接触市场经济大约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当时经济学家提出“所有制”“所有权”究竟是法学概念,还是经济学概念?有人请江平查一查法学中最早什么地方出现了“所有”“所有关系”“所有制”这些概念。江平当时看了一些罗马法和其他的有关材料,了解有关“所有制”的准确涵义。这对他来说是一次冲击。因为那时在如何建立市场经济的讨论中涉及到的焦点问题就是所有制关系问题,所有制的关系不打破,真正的市场经济很难建立。

        后来江平到比利时讲学,在讲到继承法的时候,有位比利时法学家问他中国有没有遗产税。江平说中国还没有遗产税。那位同仁大吃一惊说:中国这么好啊!居然没有遗产税!江平就在那个时候了解到西方的遗产税。在西方,富人要交很高的遗产税,差不多是遗产价值的50%,而穷人没有这个负担。这让他非常吃惊,当时他和比利时同行开玩笑说:“你们何必非等人死以后让孩子继承呢?生前赠予不就完了嘛!”他们说:“你可不知道,赠予税率和遗产税率一样高啊!”江平不理解地问:“为什么遗产税率这么高呢?”他们的回答让江平非常震动,他们说:“赠予、遗产可是不劳而获啊!不是由自己劳动而取得财产,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要多征税,这和你自己劳动所得收入的税率绝对不一样。”江平又问:“钱拿来干嘛呢?”他们说:“拿来救济穷人啊。市场经济下面可能会有一部分人丧失劳动力和竞争不过,机会虽然平等了,但结果还是不平等,所以我们得帮助他们。”

        江平想,市场经济下,大概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趋同啊!因为西方国家也要讲救济穷人,也要讲不劳而获要多征税,也要考虑机会平等下的结果不平等。这是对他的第二次大震动。

        1951年江平到苏联留学时,学到俄文的“法律”和“规律”是一个字;而英文的rule同样也既是指经济上的某种规律,也可以是指法律上的规则。后来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他开始思考一个问题:法律的规则、市场经济的规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如何能够正确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问题?在他看来,把法律的作用夸大了不对,把法律与经济规律之间的差别关系缩小了也不对。

        许多人认为,只要对于所有的社会关系、所有的社会行为都有了法律规定,那么就是法治了。吴敬琏认为,这实际是一种误解。在他看来,重要的是不但要弄清楚我们制定的这些法律,它们的宪法基础是什么,还要从程序上来体现它的公正性。正如江平所说的“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

        江平和吴敬琏都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虽然越来越多了,但其中不乏“善法”和“恶法”。在江平看来,恶并不是坏,而是指妨碍了现在的经济或者其他事业的发展。他建议反思一下我们国家目前有没有恶法存在,有没有法律过了时却还没有得到及时改变的。他认为如果我们不承认这一点,而只认为法律永远是推动作用,不可能起倒退或者阻碍的作用,那我们就不是一个真正的现实主义者或者唯物主义者。

        针对目前经济学和法学家对市场经济和法治关系的看法,江平打一个生动的比喻。他说:“经济学家考虑如何做大蛋糕,而法学家考虑如何分好蛋糕。”即经济学家把蛋糕做大,法学家来公平地分好蛋糕。但他发现这个观念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公平”和“效率”的矛盾。一般说经济学家更多关注的是效率,但是法学家关注的中心目标是公平。“公平”和“效率”的位置怎么摆?哪个更重要?江平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应该是法治的根本的精神,不能把它当成一种工具。法律离不开作为工具的作用,但是把法律只作为工具而离开了它的理念,那这个工具就注定是苍白无力的。

        吴敬琏把法治与法制比成“水治”和“刀治”。他认为“刀治”是要的,但是它要服从“水治”这个理念。江平把这句话理解为,法律如果缺乏理念,就不过是一种“术”而已。

        江平很赞成关于“适度法律”的说法。他看到现在人们对行政干预比较反感,但对法律的干预还认识不足,包括法学界里的民商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对于法律在干预经济领域内生活的程度上,认识就不一样。民商法强调的是意思自治,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干预。

        但应该看到,商法律应该贯彻意思自治,但是并不说明绝对排斥国家干涉。就像梁治平说的,不能认为私法只是一个任意法,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怎么把国家的干预保持在一定范围内,不要让这种干预侵蚀个人应当享有的、经济主体应当享有的私法的自治。

        江平认为,自发的市场经济可能造成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如果自发到没有任何节制,那么这个时候就恐怕要靠国家的力量来加以某种干预和平衡。但即便如此,江平还是觉得中国目前国家权力过于集中。如果承认这个前提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提出这么一个口号,就是“还权于民”,还权于公民和法人,甚至还权于社会。

        江平对法学界最近有人提出的“第三种权力”的思想颇为赞同。所谓“第三种权力”就是除了国家权力和民事主体权利之外,还有社会的权力(权利)。他记得有一次足协的阎世铎到政法大学搞了一个对话,当时就争论一个问题——足协的权力究竟有多大?哪些权利义务关系由足协内部规章就能控制?对于球员的处罚,规定禁赛就禁赛,告到法院也不受理,而哪些情况法院可以受理呢?不允许球员转会,侵犯球员名誉,剥夺球员的权利,能不能告呢?当时江平就讲“行规不能高于国法”,但行规与国法的界限在哪里呢?也就是社会权力(权利)和国家权力又该怎么样划分呢?

        江平认为,市场经济本身就蕴含着民主政治,或者本身就推动着民主政治。因为市场经济讲主体平等,就有平等的要素;讲意思自治,就有契约自由的要求,就有自由;市场经济讲权利本位,人为本位,那就是人权的问题。所以市场即平等,有平等的要素。市场经济离不开这三大要素:平等、自由、人权,而这些恰恰也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所以市场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我们不要担心市场经济里会出现一些新兴的有钱人来占领政治舞台或者夺取权力。首先他们要追求的是平等、自由、人权,民主的问题显然就会被诉求了。

        他觉得政治民主的问题或者十六大提出的政治文明的问题,是非常及时的。他个人认为民主的一种很重要的精神,一个是少数服从多数,一个是多数尊重少数!民主政治本身也要求宽容不同的意见主张,尊重就是要尊重人权。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如果建立了一个宽容和尊重的环境,可能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政治文明,就是一个开明政治。我党十六大提出的政治文明也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开明的政治,开明就是和专制对立,那就是一种环境,舆论上、出版上,以及其他方面应该有这种环境,这就是体现了我们走向政治民主的实际的步骤。

        江平在中国法学界德高望重,被称为“中国法学的精神引路人”。这位个性独特且具有赤胆忠心的法学界泰斗,一直得到中央高层的倚重。香港一位关注中国政治的学者把中央高层继续启用老一辈专家问政称之为“江平现象”。他注意到像江平、张卓元、吴敬琏等前辈学术精英在中国政治生活中不同凡响的影响力,而这些步入耄耋之年的学人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受职位擢贬的影响,思想尖锐,敢讲真话。观察家认为,“江平现象”凸现出的是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开放,体现的是高层领导越发开明的民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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