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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中国调查局叫什么第二十一章 “待遇终身制”制造新不公

第二十一章 “待遇终身制”制造新不公

        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的泛滥,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给党的作风和社会风气带来负面影响。

        日前记者收到北京某机关一位工作人员的名片,没有任何领导职务,但名字后却标着“享受副局级待遇”字样。据知情人透露,这位工作人员原是该单位副局长,因某种原因被撤了,但仍然享受在位时的级别待遇。

        记者调查发现,在我国不少地方,一些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待遇方面“能上不能下”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享受这种“待遇终身制”的公职人员级别在放低,人数在增加,已渐渐成为一种令民众与官员疏离的特殊待遇,制造了新的社会不公。

        有关专家认为,要警惕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的危害,国家除给新中国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特殊待遇外,应尽快深化公职人员人事制度改革,把有关资金从这类“待遇”中转移,去解决更多百姓的民生问题。

        

“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的前世今生



        所谓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就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依法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虽然从某个领导职务上退下来,但原来任职时的级别待遇不变。其中不仅仅是工资待遇,还包括福利、保健、医疗、交通、住房等多方面待遇。

        据了解,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最初仅仅是对新中国建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晚年生活的一种照顾。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具有相应职级的老干部可以离休,在此之后参加工作的是退休。离休和退休的待遇不同,离休待遇实行“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其水平高于退休待遇。离休除原工资照发外,还享有在位时的政治待遇、医疗保健、补助、用车等等,并且提高干部级别。

        目前,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似乎成了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国情”,一些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干部,也在享受着类似的特殊待遇。尽管2006年8月中央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彻底废除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但一个事实是,权力终身制的废除,并不等于待遇终身制的取消。

        记者在一些报刊上、文件里也经常能看到某某的名字后面有个括号,里面写有“享受XX级待遇”之类的字样,从最低的“副科级”到“副军级”“正部级”等五花八门,应有尽有,被老百姓戏称为“括号待遇”。当然这些级别决不仅仅是写在报刊上、文件里,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相伴终生的待遇。

        “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的主要特征是,不在其位却享受其待遇,低职高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是历史产物,最初仅限于机关党政高级干部,可后来范围慢慢扩大到学校、科研机构、央企等领域,职务级别也在不断往下蔓延。更过分的是,有不少地方为了鼓励公职人员离开机关,对那些下海经商、不再担任现职的公职人员,也仍享受原职级的待遇。”

        “随着机构改革,一些城市、机构、部门、大学不断升格或撤并,享受这项待遇的人数还在不断增多。”中国人民大学一位专门研究行政学的教授对记者说。

        “有些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人,就因为原来是领导,退休了享受的待遇也让人羡慕。”在北京协和医院高干病房工作的一位护士告诉记者,“我的病人有些每月每人的开支都在好几万元,他们一些小病也要大养,甚至还要配一部专车、一个司机每天专门送饭。”

        

质疑“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



        我国1985年开始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工资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恢复了级别设置,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领导职务从总理到副科长共10级,非领导职务从巡视员到办事员共8级。其中对领导干部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都有明确规定。

        据了解,目前在公务员有关法规中对“进”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出”却重视不够。因此,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在一些地方就成为“潜规则”,这种将职务与级别分离,打破行政级别序列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加重国家财政负担。“不少地方在公职人员管理使用上‘就高不就低’,把‘低职高配’作为对公职人员的激励。表面看是对公职人员人事制度的改革,但实际上却是一种倒退。”北京市财政局一位姓张的年轻公务员表示,“因为职务与级别的分离,开了一个变相提高待遇的口子,最起码是工资、奖励、福利、车贴等,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其次,造成明显的社会不公。“这种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对其他人来说不公平。”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化分公司的普通员工小张向记者表达了她的看法,“比如有些央企领导,退休后也按在位时的行政级别享受待遇,而普通员工享受的是退休待遇,实在不合理。”

        “在我们学校,教师是按岗定酬,也就是说,即使你是教授职称,如果学校没有教授岗位,把你聘为讲师岗,你就只能享受讲师岗的待遇。而行政领导就不一样,如果曾经是处长,下来做一般行政工作人员,也依然享受处级待遇。”北京某高校一位姓王的教师向记者反映,“这种现象在北京的高校里比较普遍,在内部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为此教师们意见也很大。”

        “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明显不公平,违反了《宪法》中的公民平等权规定及《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按劳分配原则。”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表示,“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工资待遇要充分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应当保持不同职务、级别及状态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因此,不在同级别岗位却享受同级别待遇,以及退休公务员工资待遇与在职公务员保持一致水平没有法律依据。”

        在记者的随机调查中,90%以上的受访问者赞同在其位、负其责、享受相应的待遇,不在其位,就不应再享有其待遇。“虽然我就是受益者,但我也认为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不公平,应该改革。”北京某机关一位干部对记者坦言,“我们单位像我这样的调研员有好几个,平时也没有什么事情做,待遇却比年轻人高,当然也引起一些人的私下议论。”

        “公职人员能上能下是应有的组织原则,‘低职高配’造成与百姓脱节。”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李明伟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实质上造成了一批“特权公民”,这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将产生难以估量的消极影响。

        第三,强化了整个社会的“官本位”意识。行政级别能上不能下,无形中强化了整个社会的“逐官意识”,强化了“官本位”,也对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形成制度障碍。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人数每年都在急剧上升。据了解,截至2006年10月24日,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并通过审查的人数已逾60万人,其中竞争最激烈的岗位供求比创下1:4407的历史新高。

        “我的理想是做一名公务员,不但工作稳定,如果能在仕途上混个一官半职,像现在很多官员一样,退下来也能有个很好的待遇。”北京理工大学一位曾经参加过公务员考试的学生对记者说,“我的很多同学都有这个想法。”

        

取消“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需配套立法



        受访的多数人认为,应该取消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这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改善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将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我国社会保健、保险和服务机制的完善,取消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将是必然的趋势。”李成言说,“我国可以在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公职人员待遇管理体制。”

        “各国公职人员的养老金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差异,但总体上待遇构成比较多元化,也比企业雇员优厚,这从根本上稳定了公职人员队伍。”李成言介绍,“这些国家通常的做法是在全民共享的养老保险待遇之外,另行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记者了解到,一些发达国家并不对退休公职人员的养老计划单独立法,而是纳入统一的国家制度体系。如美国公务员养老保险过去一直单独立法,1987年开始实行新的退休制度,新制度规定新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包括三项内容:国民社会保险津贴、基本津贴及个人储蓄计划,其中第一项纳入整个国民保险体系。新加坡公务员在1986年4月以前实行退休金制度,但在此以后,除几类人员外,初聘的公务员都被纳入了与雇员相同的中央公积金制度。

        “取消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不能‘一刀切’,应根据国情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对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保持待遇不变;对解放后参加工作并已经退休的及尚未退休但年龄超过55岁的,除了按政策保证其在职水平的工资待遇外,其他待遇可从简规定;对现年55岁以下的公职人员,退休后就不应再享受工资外的其他待遇。“可实行退休公积金制度,即每月从公务员工资中抽提一定比例公积金,并由国家补给同样数额,作为退休公积金。”

        “单纯取消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也可能会出现负面效应。”对此,杜立元建议,“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以用廉政奖励制取代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保证其退休后生活水平不比退休前下降。奖励的标准不仅和退休前的级别挂钩,也和从政业绩等挂钩。”

        “这样不仅可以规避取消高级别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可能带来的负面问题,而且有利于促使公职人员在位时廉政、勤政。”杜立元表示,“这项制度必须通过缜密、科学的立法来保证完成。”

        对于在职行政人员级别待遇终身制的问题,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杨钟红副教授说:“政府机关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做到行政人员上了相应级别的岗位,履行相应的职责,便享受相应级别的待遇。一旦岗位降低或提高,级别和待遇也相应降低或提高,真正实现不仅行政职务能上能下,而且相应的行政级别待遇也能上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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