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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汉武帝财政政策的评论

        汉代政府官员,自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以下,属于为国家办事者,俸禄统由大司农支付,其费用当然比后宫妃嫔为巨大。

        凡内廷及外朝所需日常用品,例皆各自向郡国民间采购。诸官各自为市,由于政府人员及王室人员在市场上大量抢购物资,使物价不断飞跃,为了平抑物价,控制商品的运销,因此在汉武帝时设立了均输制度。

        

1.均输、平准两策



        武帝实施均输法在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试行;五年后,即元封元年由大司农桑弘羊奏请批准,正式在郡国各地设置均输官实行。

        古代各地要向政府贡上当地土特产。南北各地方政府要向中央政府输送贡物。由于路途遥远,运费比本身货物还贵;或因运输途中时日耽搁过久而中途腐败,因此实行均输法。

        这情况在《盐铁论·本议篇》已提到说:“大夫曰,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

        所谓均输法,即将民间进贡给各地方政府的土产,有用不完者,中央政府规定不必再运送京师,可送到中央政府派驻各地的“均输官”那里暂时储存,随时听候京师命令。数量过多的某些项目,便可在贡地附近卖出。譬如广东的土产可在江西地区出售,将款项上缴中央。又如山东省的织丝,每年王室需用若干,如有剩余的便可在附近地区售出,得款归中央。

        武帝所以要实行均输法,归纳其原因有三点。

        首先,由于征伐匈奴需巨大战费,富商巨贾又不愿踊跃捐输,不得不开源,故除了盐铁专卖以外,另订均输法。

        第二点是为了进一步重农抑商。

        第三点,中国历史上的传统观念,视商人为奸利。

        上述情况相结合,政府亦需增加税收,因此除了盐铁国营以外,更实行了均输法。

        均输法者,照政府的解释,是各郡设“输官”后,人民只需将所贡土产送到郡的“输官”处,而郡的输官由京师委派,因此不必劳师动众的由民间直接运输到中央政府所在地了。此政策的原意是可以平均劳逸,便利百姓。然而民间意见却不以为然,因为随均输法而来的,还有一个平准法。

        《盐铁论》曰:“开委府于京,以笼货物。贱即买,贵即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贸利,故曰平准。平准则民不失职,均输则民齐劳逸。故平准均输,所以平万物而便百姓。”

        所谓平准法,即由天子收集储存天下百货,价贵时出售,价廉时买入,商贾之力自无法与天子匹敌,因此商人无法获利,物价自然无法抬高。商贾亦无法再囤积居奇。

        但事实上是政府以各地方所贡物作为资本,用来高价时出售,成为赚钱之事。

        政府对均输、平准的解释是为方便人民,但民间则有不同意见。这两种政策看起来似对人民有利,但实际上是政府在做生意了。正如《盐铁论》所说:“今释其所有,责其所无。”意即均输官强迫百姓缴纳本身所无的土产,百姓便只得将自己所拥有的货物贱价忍痛卖出,再向商贾高价购入政府所指定的货物,如此一卖一买,人民不但未蒙其利,反受其害了。

        同时平准制度施行稍久,便生弊端,有奸商与官吏勾结作弊。“收贱以取贵”,即将货物贱价买入,贵价卖出,此乃由于均输官拒绝接纳本地所普产之货物,反而要求本地所无之物资,致为奸吏豪贾所操纵,使人民生计益困。

        但实行均输、平准之法,却使国家富庶了。历史记载,当时天子到极北的边疆,向东封泰山,并巡游海上,所到之处,无不大加赏赐,大洒金钱,计共用去帛100余万匹,金钱数以万计,此等货财皆取自大司农。

        大约一年之中,因均输而获得帛500万匹,人民虽不加赋税,但国家富饶异常。

        这是桑弘羊担任大司农时所推行的制度,弄得民怨沸腾。故某年发生小旱,天子下令求雨,卜式愤然道:“这都是桑弘羊搞出来的灾祸,居然令官吏在街市中贩卖货物以图利,只要把桑弘羊拿来烹宰了,天就会下雨的。”

        司马迁对此政策亦极端反对,他在《平准书》中狠狠地批评了当时担任财政大臣(大司农)的桑弘羊,文中还引用了“烹弘羊,天乃雨”的民谣。

        如有人说中国的传统思想是重农抑商的,此种评语也非全对,司马迁之极端反对桑弘羊的政策,便是一例。

        

2.祭宗庙“酎金”与“榷酤”酒税



        汉代还有一种与均输制度有关的政策,就是各地诸侯每年须向中央上献“酎金”。每年八月献酎以祭宗庙,命各地诸侯献金以助祭。

        汉文帝时所订酎金之法,是每年正月酿酒,八月成酒,名曰酎酒。此酒乃各诸侯助祭所贡之金造成。凡诸侯列侯,其辖下之民有1000人者,须进献黄金四两,其不满1000人而有500口者,亦须献金四两。

        又凡官至大鸿胪而其食邑在南方边区的交趾、日南两郡者,可以长九寸以上犀牛角或玳瑁甲献上以代黄金。

        凡食邑在今广西省之郁林郡者,可以用长三尺以上象牙或翡翠二十以代黄金献上。

        此种酎金亦为国家所定之律令,必须上献者,由少府收受之,以供王室祭宗庙之用。

        每一诸侯王每岁必须献黄金给汉王室之宗庙,由皇帝亲自接受献金。所献黄金如成色不足,或斤两不足者,如系王,则削其所封之县,如系侯,则免其所封之国,所订之律不可谓不严。

        汉武帝元鼎五年时,有160位列侯因犯了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合上述条例者,均被剥夺爵位。这一次武帝之所以如此严厉处罚这么多位列侯甚至夺去其所封之国,乃因列侯们不肯协助讨伐南越有以致之,于是借口酎金不合标准而罚之。亦由此可见汉代帝王极为重视宗庙之法,甚至可以借此取消列侯之封国

        汉代尚有一种“榷酤”的税收政策。“榷”是独木桥之意,“酤”是指做酒,“榷酤”者,意即卖酒之唯一可通行之途径是要由政府公卖,政府在各地设立酒的公卖局。

        当时之“均输”法,不必由政府规定之处所卖出,但酒之出售则非经政府官卖局不可。由此说明当时之经济制度已很进步,可见当时中国之行政措施甚为高明。

        

3.“鬻爵”制度供买爵免役减罪



        汉代尚有一种“鬻爵”制度。

        “鬻爵”制度乃秦孝公时商鞅所订立。商鞅把古代“公、侯、伯、子、男”五等封爵改变成20种等级的封爵,此制度一直沿用到汉代而未变。当时规定,较低的封爵不能参政,但可得到多种优待。

        汉高祖五年下诏,凡是有“七大夫爵第七”等以上的爵位者皆有食邑;凡非“七大夫”的封爵者,其本人及其全户可免徭赋。说明了第七级封爵以下者为低等爵位,亦可免除一家人之徭役。

        高祖又声明第八等爵位以上,均为高等封爵,可得所赐田宅及官府要给予封爵者所提出的要求。

        汉代常有赐爵之举,得爵者可免徭役及豁免一部分田租。每逢新帝登位、或立皇太子、或朝代改元、或皇太子及冠之年、或封皇子为王及郊祀时,多为赐爵之时;民间得爵者,等于获得政府在经济上的一种优待券。

        平民赐爵,亦可减罪。汉惠帝元年,民有死罪者,买爵30级可免死。一级值钱2000,买30级之爵位,需付出6万钱即可免死刑。总之,朝廷准人民以钱买爵,可见爵位有其经济价值。

        但汉时买爵的价钱是时有增减的。文帝时爵价稍贵,爵一级为2万钱;汉武帝时如买爵30级,便得付出50万钱。司马迁为李陵事,得罪武帝,吏议判死刑,无钱买爵赎死刑,因此不得已接受宫刑代死。

        按照晁错上书汉文帝所言,当时可用粟代金钱买得爵位,得以免罪。能以粟买爵者,其人必有余财,既有余财以供上用,则朝廷因卖爵而增收入,贫民赋税便可相应减轻,则此政策亦有利于人民。

        汉代粟价已不能详细考证,但按照文帝时爵价之记录,则约略可推算出一个大概价格。

        汉代粟价最高时,一石不过100钱。600石粟可买第二等爵,约为6万钱,相当6斤金;以后每高一级,增价5万钱,买第9级爵,则出钱40万。

        文献说明买第18级爵得出120万钱,则自第9级起,每一级爵增约10万钱。文帝时买爵之价可算高价。

        同样,汉代政府为适应人民的购买能力,爵位卖出价并不固定,也可调整。

        景帝时,因上郡以西地区旱灾,因此修改卖爵令,将爵价降低,使人民能买得起。

        武帝元朔六年,因北伐匈奴,当时命卫青统率十余万军出击。赏赐俘虏及斩下敌人首级的将士用去黄金达20多万斤。汉军战士战马死亡10余万。武器装备及水陆运输费用不计其数,支出浩大。

        大司农上奏国库旧存之钱已尽,新赋税亦用竭,为弥补战费需要,乃增设卖武功爵。汉代原设武功爵定为11个等级,但政府只卖爵至第8级为止。第8级武功爵价为17万钱,大约每一级价为2万钱左右。即15万钱可买到第7级爵,13万钱可买第6级爵,依此类推。

        文帝时出钱6万可买到第2级爵,照推算,武帝时第2级武功爵价约5万钱,则爵价较文帝时廉宜,而待遇则较文帝时为优。因武功爵第7级“千夫”之待遇相当于文帝时20等爵之第9级的“五大夫”了。

        人民爵位亦可卖出,如人民逢旱年无力存活,政府亦无法恤灾民,便允许人民卖爵,以示体恤百姓。汉惠帝六年夏,因旱灾,朝廷准人民卖爵以自救。

        汉时朝廷卖爵,其性质有如近代国家之发行公债。持国家公债券者,得向国家取其券价应得之本息。

        汉时民户买爵,主要目的在免徭役;而朝廷卖爵,则为济国家之急,却丧失了多数徭役,此犹如发公债必偿其息。

        

4.厉行告缗出于惩罚心理



        在汉武帝的多项财政税收计划中,如从利害得失方面而言,则算缗钱与告缗钱这项措施,最为困扰人民了。

        根据历史记载,当时中等以上家庭都因算缗告缗而遭受破产。人民即使有钱剩余,也不再积蓄,从此大家吃美食,穿好衣,人人如此心理,其为害之烈,可以想见。

        但是当时政府厉行告缗法,亦有其不得已之苦衷。因汉代财政,政府与王室已公私划分,各不相干。汉武帝为了县官短缺政费,常自内廷把王室私人财富取出济急,武帝自己节省膳费以及不坐四匹马拉的马车,并将王室珍藏捐出,甚至将盐铁出卖所得拨归大司农,即将是项收入让国家支用。

        当时孔仅、东郭等提到说:“山海天地之宝藏物资,本来都是属于少府的,但皇上却不据为私有,拿出来交给大司农以协助国家之不足。”

        武帝能将其私己之奉养,捐出作为政府开支,实是慷帝王个人之慨。但相对来说,当时民间豪富纷纷藏匿财富,不肯捐输助国,与王室相比,就显得格外自私了。

        当时只有一位卜式,肯分财以助县官之急需。虽经武帝百般奖励劝勉,仍然少有人肯慷慨解囊,才纵民间告缗,成为朝廷凭借权势以强夺民间财富之现象。但在武帝而言,帝王之家尚愿捐财助国,诸王侯以及百姓,竟坐视不愿拔一毫而助官府,乃订出告缗钱之措施,全国雷厉风行。

        武帝及当时主计之人,推行时毫无忌惮,亦不顾惜民间困情,其所以有此种心态,乃由于当时政制所然。因当时政制,帝王好像一巨室,别有其私产。王室县官,别为二体。今帝王尚愿捐输助国,而诸王侯以下至人民等,只顾私室,不肯分财以佐官家,遂使武帝愤而出此。亦犹如上献酎金而不照法定,褫夺了100多位列侯之封爵的心理相同。

        

5.武帝币制乱而返正



        武帝之财经政策中,尚有铸钱币一项,也是十分扰民的。

        文帝时,取消盗铸钱令,任由民间自由铸钱,贾谊曾上书力谏。其大意是:由于可以自由铸币,因此上山采铜矿者日多,大家放弃了农事,丢掉了耕耘田地的工具,争着去烧炭火镕铜铸币。以致奸钱日多,使生产五谷者日少。连善人都去从事这一类奸邪之事,弄得盗铸者如云,以后即使用死刑威胁,也无法再阻遏了。

        钱币之兴起,为时不久,由战国末期至汉初,仅100年左右历史。凭当时人之智慧,实难解决当时之矛盾。如放任民间铸币,则币制杂乱,为害极大;如严禁私人盗铸,则禁不胜禁,且判死罪者必众。

        当时贾谊提出建议,收铜归国有,使民间不能铸币,但文帝没有采纳。

        景帝时重新颁布盗铸律令。

        至武帝,更改了多次钱币制度。建元元年时,改行使三铢钱,四年后又取消三铢钱,改行半两钱。由于屡改钱币,钱益轻薄而物价日益昂贵。商贾遂囤积货物而逐利,且民间盗铸之风大盛。依法盗铸钱币者死,但盗铸者多而不能尽诛,五年之间,因盗铸而受死刑者已达数十万人。赦罪者亦有100余万人,数量可谓惊人。

        武帝同时并下令禁地方政府亦不得铸钱,遂废销天下诸钱而专令上林三官才可铸钱。至此民间盗铸者遂减少,汉之币制,于是上了轨道,奠定了以后的基础。

        历史的演变,往往在一件新兴事物的兴起,历经苦痛之后,始得善策。则武帝一朝以钱币之纷乱,而社会生命经济遭受了大劫难,良可慨叹。但由于人类智慧之所限,经过困顿而后思变,实亦不宜深责政府有关之财经大臣。

        

6.盐铁均输两策非全不可取



        汉武帝一朝理财大计最多,最为扰民者厥为告缗与铸钱,争执最大者则为盐铁专卖。

        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朝廷诏请各国贤良文学士询问民间疾苦。召开了一个有60多人参加的盐铁会议。朝廷官员有丞相车千秋、御史大夫桑弘羊及丞相史、御史等;地方代表有贤良文学士谷唐生、鲁万生、朱子柏、刘子雍等。在会议上,贤良文学士首先提出请废盐铁专卖。理由是县官所铸造的铁器多为大器物,供民用者多为粗制滥造,其钝无比,刀连草都割不断,于是农夫工作加重,收获却减少。而且盐铁卖价贵,百姓负担加重,只得用木器耕耘,少用盐而淡食。此可能当时实情,想未必全都如此。

        但当时御史大夫桑弘羊力主盐铁专卖不可废除。其理由是:如任由民间采铁铸器煮盐,则易生兼并而成奸伪之业,却苦了贫民百姓。盐铁如由官营,则兼并之路塞,便不再聚党徒,作奸非,游侠亦无从再生。以政策言,亦并不错。武帝以后,由国家控制山海之利,使人民不再觊觎,亦可说对国家有利。而贤良文学士力主废盐铁,仍主张任民间铸币,可谓不明本末,不知利害。

        均输法亦在武帝桑弘羊时代所建立。史称行均输法后,人民不加税而国家足用,虽语带讥刺,却亦属实情。

        依照汉制,天子私有产业如此庞大,士官服官饮膳舆马等费支出亦如此巨大。政府之公用开支更不必论矣。于是设均输官以总其汇,亦不失为经济之道。使郡国地方政府各自贡献其土产,由官方自负输送之责,亦未至虐民之举。

        平情而论,盐铁均输等政策,虽为时人非议及遭后世舆论所反对,其实施之手续,亦难免有流弊产生,但其立法本意,亦非全无可取之处。

        

7.武帝轻取民财滥用钱财



        汉代经济制度中,卖爵一事,影响及于吏治,其流弊亦相当多。其他关系较少,用不着再讨论。

        综合言之,武帝一朝财政,从其立法定义言之,并非完全不对。武帝可议之处是随意使用国家财富,不知爱惜。

        汉代国家财政,主要靠田租、算赋及更赋三大收入。而国家的重要支出有六项:包括京师官员的俸禄、天地山川宗庙的祭祀、宫殿园陵及官用营造物的建筑、京师驻军的薪饷、军用车马兵器的费用及京师各机关的事务费。

        其中以百官俸禄及军费为最大,自高祖惠帝文帝及景帝以来,向有节俭之风,使国库富裕。

        但国家一旦有事,因田租、算赋、更赋三项皆有定额,不能骤增,因而造成财政拮据。而山海渔盐矿藏皆属天子之“私奉养”。

        武帝时工商业发展日盛,超越农耕,天子的收入亦相应激增,由此而导致奢侈之风,如工商资产阶级造成兼并之风;诸侯王自有封邑,各有其私奉养,亦各自营其矿山海盐之业,美其名为不加田租或减收豁免田租,实则干其商人般兼并的勾当。因此除天子、列侯王及工商巨贾富庶外,余均贫穷困顿,造成社会经济不均。

        因此武帝的大兴礼乐,以营造太平盛世的景象,其实亦即步列侯诸王骄奢相纵的后尘,而且更为变本加厉。所以武帝之管盐铁,设均输,亦犹如诸侯王之开矿煮盐,做其兼并工作。这便导致武帝滥用钱财而不惜,轻取民财而不惭,更以为田租算赋以外,均属帝室私产,可以挥霍无度。

        总之,当时的工商兼并、列侯诸王之骄奢以及武帝之挥霍,实乃当时时势所造成的新兴资产阶级的特殊变相。故武帝虽雄才大略,但其在平民社会中造成一种骄奢纵恣资产阶级风气,其功罪颇难定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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