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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官员职分田、公廨田及公廨钱

        除口分田及永业田外,唐代尚有两种田:一种是职分田,另一种是公廨田。

        职分田是当作百官的俸禄。唐高祖武德年间,百官不发俸禄,只给职分田。但职分田在唐代时废时置,如玄宗开元十八年(公元730年)下令“依旧给京官职田”。可知开元十八年以前有一段时间是不给职分田的。但一般来说,是给的时间多,不给的时间少。此职分田是交由农户耕种而政府收取地租。租额是每亩最多六斗,如果此制能切实执行,则租不算重。

        至于公廨田,“公廨”即衙门之意。公廨田亦即所谓“公田”,即政府的办公费用靠公廨田的田租收入来维持。各级地方政府所得公廨田各有等差。

        《唐六典》记载:“凡天下诸州公廨田,大都督府四十顷;中都督府三十五顷;下都督、都护府、上州,各三十顷;中州,二十顷;官总监、下州各十五顷;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六顷;上牧监、上镇各五顷;下县及中下牧、司竹监、中镇、诸军、折冲府,各四顷;诸冶监、诸仓监、下镇、上关各三顷……”

        由此可知各级地方政府连镇及冶炼铜铁、管理粮仓的机构都分给公廨田。不过多少不同而已。

        据杜佑《通典》记载:“大唐凡京诸司,各有公廨田。司农寺给二十六顷;殿中省二十五顷;少府监二十二顷;太常寺二十顷;京兆府、河南府各十七顷;太府寺十六顷;吏部、户部各十五顷;兵部、内侍省各十四顷;中书省、将作监各十三顷;刑部、大理寺各十二顷;尚书都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十一顷;工部十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监各九顷;礼部、鸿胪寺、都水监各八顷;御史台、国子监、京县各七顷;左右卫、太子家令寺各六顷;卫尉寺……各五顷;太子左右卫率府……各四顷;宗正寺……各三顷;内坊、左右内率府、率更府各二顷。”由此可知各机构得公廨田之多少并非以机构重要与否,乃是按照该机构开支是否庞大为准。

        从前陶渊明曾任县官,亦有田分。他嗜酒,便种秫以酿酒。可见唐之公廨田亦承袭前朝而来。

        公廨田的收租所得本是用来作政府机构开支之用,是作公用。但事实上,亦有协助官员作私人贴补的。如《新唐书·食货志》说:“京师及州县皆有公廨田,以供公私之费。”观此,似乎是公私不分了。

        有时,京官与地方官的待遇常有所差别。贞观至天宝年间,京官待遇常比地方官优厚。杜佑《通典·职官典》载:凡京师文武正官,每岁供给俸食等钱,再加防合、庶仆及杂钱等;地方官则仅有公廨田收租及息钱而已。

        到肃宗、代宗以后,由于中央财政困竭,于是在代宗大历十二年时(公元777年),元载为泄私愤,将京师官员俸禄调低,而反其道将外地官俸禄调高,竟造成京官不能自足,而向外官乞贷之现象。遂有大臣杨绾、常衮等上奏京官谓俸禄太薄,于是每岁诏加京官15万6000余缗(钱1000文为缗)。

        大书法家颜真卿当时为刑部尚书,曾书《乞米帖》道:“拙于生事,举家食粥已数月,今又罄矣,实用忧煎。”当时,颜大师是俸禄薄生活难挨,由于他的书法好,今竟成为历史佳话。

        刚才提及地方官所得的“息钱”,其实就是唐代变相的“公廨钱”,又名“食利本钱”,亦称“料钱”。料,资本也,有俸料钱之意。当时每一衙门均有一笔本钱,交给“捉钱令史”去做生意,再将所得利息交给衙门。这些捉钱令史等于包做生意,规定每月将固定利息付给政府,做了若干年后,吏部根据他的成绩可以任官。宋以后便再无此制度了。

        据《唐史》记载,此种料钱的运用款项数目甚为庞大。唐德宗贞元二十一年有25,943贯696文;宪宗元和九年有53,952贯955文;武宗会昌达到84,500贯之巨,此即京官之食利本钱也。

        大致说来,8万贯食利本钱(即公廨钱)可得利息4万贯,其利息不可谓不大。

        唐高宗永徽年间地方政府的公廨钱,史籍中有详细记载。当时,西都即京兆府(长安),是第一大府,东都即河南府(洛阳)是第二大府,上述两府每年各公廨钱380万。

        太原府为中国第三大府,以及大都督府,每年有公廨钱275万。

        中都督府及上州每年各有242万。中州及下都督府每年各有154万。下州有88万。

        京县每年有143万。太原府之京县有91万3000。畿县82万5000。

        太原府畿县及其他各州上县77万,各州中县55万,各州下县28万5000。折冲府(唐代共有800个)分上、中、下三等,上等每年公廨钱20万,中等15万,下等10万。

        

        如将唐代地方政府全年的公廨钱全部统计起来,其数目相当巨大。用官料资本来作特殊投资事业,亦即政府出资金派人做生意以收取利息,以此作为行政费用。政府不理捉钱令史经营生意盈亏如何,但一定有定额利息可收。

        唐代之公廨钱是看情况需要而随时增拨的。如某皇帝要自长安至山东行幸(旅行),所经之地要供应王室所需,有关政府部门便拨出若干公廨钱以备应用;又如外交部为了招待外国人宴饮,所谓“藩夷赐宴”,开支很大,则政府又得拨出若干料钱放利。

        至于订定公廨钱之利息制度,唐初是月利七分。因行政机关是按月结算,照七分利计。每年150万贯之利息便逾100万贯。利息虽重,但由于唐代商业活跃兴盛,短期可获巨利,所以也就不计较利息之重了。不过,此后利息开始递减。

        开元年间规定私质利息四分,官质利息五分。至会昌年间,规定按月收取四分利,已较唐初为低。由于唐代社会经济十分活泼畅旺,在《全唐诗》及《太平广记》等书中均有详尽如实的记载。说明当时人喜爱挥霍享乐。郭子仪一饭花费了十万钱,可见唐人生活之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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