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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中国经济史马工版四、封地与私产的界定

四、封地与私产的界定

        当时的农民除了耕种井地以外,“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切山林池泽湖泊,均为贵族采邑,如《周官》记载:当时看守山泽禁地的“迹人”和“圃人”;至于《齐语》中也记载有“山虞”的官,泽有“三衡”的官看守;《晏子春秋》也提到山林中的树木有“衡鹿”看守,泽湖中的蕉蒲有“舟鲛”看管,薮中之薪有“虞侯”看守,海里的盐蜃有“祈望”看守。

        因为山泽林薮都是贵族封地的私产,《孟子》中所称“文王之治,泽梁无禁”;晏婴所谓“山林陂泽,不专其利”,都是一种理论而已。事实上,人民是不准踏入这些山泽禁地的。直到封建制度崩溃以后,农民遂渐渐离开他们的耕地,侵入了山林泽海地区,寻求他们的新生业,贵族已无法阻挡。

        《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郑国子大叔派兵攻击闯入水泽的萑苻之盗,但攻之无效,仍不能禁,遂只好采取增加一项新的征收税。本来视农民为盗贼的,现在不得已而加征一项商业税一类的名目,其实就是“征诛”。古人所以看不起工商业者,便是一开始视经营工商业者为奸利之人,其因在此。直至今日,这种传统的老观念,在有些人的脑中,仍或难免。

        从此,不少农民离开他们的耕地,去从事各种不同的新兴事业。因此民间工业大为进步,无形中也促进了自由商业的兴起。于是人民可以开矿采铁,自铸兵器,甚至铸钱;捕鱼、煮盐、烧炭、伐木等种种新生产事业,皆由农民侵入禁地后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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