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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代创立的租庸调制

        

1.租庸调制之内容



        唐高祖武德七年时,订定租庸调制,此制度乃由北魏均田制演变而来。此制规定:

        凡男女刚出生者称黄,4岁称小,16岁称中,21岁称丁,60岁为老。凡丁年18岁以上者授田一顷。

        其中80亩为口分田,年老时还给官府;20亩为永业田。

        永业田皆可传给子孙,政府不再收回。即使子孙犯法除名,所承受之地,亦不追回。规定每亩种桑50株以上,榆、枣各种10株以上,须在得田之三年内种毕,如不宜种上述各树者,得以宜种之树充之。

        规定百姓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售卖永业田;如原居地是人口多田地不够分配之狭乡,居民乐意迁居宽乡者,则亦可售卖口分田。如涉及卖买田地事项,须向官府呈报,取得文牒。

        凡经营工商业者,则永业田,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则不给。

        至于宗教人士,给田另有规定:凡道士给田30亩,女冠20亩,僧30亩,尼20亩。

        武德七年所定,凡丁男中男给田一顷外,老男废疾者给田40亩,寡妻给30亩,如为一户,则加给20亩

        政府官员给田亦有规定:凡官人及勋授永业田,亲王100顷;正一品官60顷;郡主及从一品50顷;正二品40顷;从二品35顷;正三品25顷;从三品20顷;正四品14顷;从四品11顷;正五品8顷;从五品5顷。

        1顷(包括0.8顷口分田及0.2顷永业田)0.5顷(包括0.4顷口分田及0.1顷永业田;在狭乡者则不给)

        唐代按照每丁分配土地缴租。每丁每岁出粟二石,谓之租。此即古代粟米之征,亦相当于汉代之租。

        每丁每岁输绫、绢、絁各二丈,如用布代替,则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绵三两,输布者兼麻三斤、谓之调。此即古代布帛之征。调有“兴调”、“调发”之义,相当于古代之赋。汉代之口赋相当于唐代之户调。

        同时并规定每丁一岁做工35天,可免调;如做工50天,则可免租和调。

        至于正式之庸,则为每丁每岁用人力20天,闰加五日。不役者每日以绢三尺代替。此即古代力役之征,相当于汉代之役。

        以上即为唐代租庸调制,为后世称道不已。唐代土地有240余万大亩,如每亩出粟一石计,20亩永业田不计,每丁80亩口分田出粟80石,则每丁二石粟,其租只是四十税一,可说极轻。孟子在战国时,以为十分之一之租税为王者之政;汉制则十五税一,常收半租,则为三十税一。汉代的实际政治,已较战国学者托古改制的理想,更进一步地宽大了。而唐代之租80石中收二石,只是四十而税一,较汉制更轻更宽。如以西晋100亩课田60亩相比,则只及二十几分之一。

        以庸而言,汉制每丁每岁更役30天,唐则只20天,汉之三分之二而已。且汉代每丁尚须担任正卒卫士一年,又有戍边三天。唐代因实行府兵制,农民不需卫戍,故比汉代负担更轻。

        调输布帛,与汉代口赋不易比较。但西晋户调,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比唐代多了六倍。北魏均田一夫一妇调帛一匹,亦比唐多一倍。唐虽兼以绫、絁为调,上比稍有出入,但唐之调法轻于魏晋则是事实。

        

2.为民制产之德政



        唐代大政治家陆赞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有一项,要一项。有田有身有家,便有租庸调。此即为民制产,将国家赋税放在公平之政策上,自可使民众安居乐业,政府财政亦可稳定。

        近人有轻视唐代之租庸调制者,讥为杂拼的租税。其实却巧拼成孟子所谓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和力役之征,并非胡乱拼凑。

        至于此租庸调制是否唐代实际推行?每丁均有给田100亩?其推行情况如何?有两点推想:

        第一点:想象中每人有田超出100亩的很多,但可能此制度无法普遍推行于全中国。

        第二点:此制度不以田为主,而是以丁为主。此乃“认人不认田”,可算是自由经济。

        正如孟子所说,井田制度是为民制产。唐代的均田制,以丁为主,亦是为民制产。

        由于是重丁,因此特重村坊制度,使户口册上之户籍清楚准确。北魏以来针对荫户私户而发的户口政策,亦是为清查人丁而发。

        当时100户(家)曰里,5里曰乡。城市曰里,郊外曰村。各设里正、村正。4家曰邻,20家曰保,100户曰里,里有5保。乡要做“乡账”,包括报户口及土地面积与人口比例是宽乡抑狭乡(人口少叫宽乡,人口多则为狭乡)。固然有部分地区并未实行,但仍得承认有此制度。因为要呈报是否宽乡或狭乡,可见此制度有为民制产之精神。

        “乡账”由乡而报县,由县而报州,由州而报户部。规定每岁一造账(人丁册),三岁一造籍(户口册)。人口调查,毫不马虎。

        租庸调制可谓中国历史上赋税制度之中最好者。论轻徭薄赋,亦当以唐代为最。

        租庸调制之第二优点,厥为税收项目之列举分明。此点惟有汉代的租税制度差可比拟。因此使当政者不能亦不必横征暴敛,无法随时增税。

        租庸调制之第三优点,亦为最重要者,乃此制度含有为民制产之精神。农民到18岁则由政府授田,到60岁则将田归还政府,同时实行为民制产与为官收租,实为汉代制度所不及。汉租虽轻,但有无田地者亦须缴交口赋及服更役,不得已则出卖为奴,或亡命为盗。唐代则没有无田之丁户,人人缴得起庸调。

        在租庸调制度下之农民生活,可以想象是较为宽舒安恬。农民生活之宽舒安适,促成了整个社会之安定繁荣。故盛唐时代之富足太平,自唐太宗贞观到唐玄宗开元年间,历时100余年,有一番蓬勃光昌的气运,决非偶然。杜甫有诗曰:

        此诗写的就是盛唐社会的写照。安史之乱时,江、淮、河南钱帛聚存于清河,以赡北军,谓之天下北库。计有布300余万匹,帛80余万匹,钱30余万缗,粮30余万斛。许远守睢阳时,积粮6万石,张巡因之得以固守一相当时期以屏障江淮地区。乌承德以信都降史思明,亲交兵马仓库,马3000匹,兵5万人。当时之地方州郡已是如此富实。此后虽衰落,但藩镇之殷实富厚,仍是远非后世所及。

        宪宗时,韩宏在汴为宣武节度使,献马3000匹、绢5000匹,杂缯三万匹,金银器1000件。而汴之库廐尚有钱100余万缗,绢100余万匹,马7000匹,粮300万斛。穆宗时,刘整为卢龙节度使,献征马1.5万匹。藩镇财力殷盛,正好证明了唐代积富于民之厚,使诸藩镇得以捍御外寇久存。正如顾亭林在所说:“唐代驿舍,有沼、有鱼、有舟、有池、有林、有竹。后代驿舍,殆如隶人之垣(即监狱)。天下州城,为唐旧治者,其城郭必皆宽广,街道必皆正直。宋以下所置,时弥近者制弥陋。唐室富盛,固在中央不尽取于州、郡,尤要者,更在中央不尽取之于民间也。”

        

3.制度没落的原因



        上文提到唐代极为重视报乡账,此为实行租庸调制首要条件。即人民每岁要报人丁册,三岁报户口册。今年与去年所造之账要作比较,叫做“比”。规定州、县要保留五本比较账,即今年之账之前,尚要保留以前之四。户部则保留三本。

        各县之户口册约数千户,全国各县户口册经整理装订后,要送到长安。册载男女年岁,甚至疾病或健康,均得详细注明。丁口呈报严格,不仅有“账籍”,还得有“团貌”,即户口册中均须注明五官、身材及面貌等。一经写定,不得更改相貌。临时要对相,谓之“貌定”。集合在一起,称为“团貌”。中就有提及。

        唐代编查户口籍极为详细严谨,使政府按户口册籍分给田地时,不易冒领、重领或错领。

        历来有很多论史之书,皆谓唐之租庸调制“以丁为主,从丁不从田”。此说并不尽然。

        租庸调制既为一优良之制度,何以会遭受没落以致无法顺利推行?

        首先,此制度以丁口为单位,丁口及龄时得由政府分配田亩,丁口得凭账籍、团貌等簿册查核无误后才由政府授田。如户口不清时,此制度便无法推行。制度行之相当年代后,户口调查便生问题,分田亦随之而有困难。

        同时,当时除百姓分田外,贵族和官员尚有分配大量田地的权利,并有豪强兼并的现象。如《旧唐书·元载传》云:“城南膏腴别墅,连疆接畛,凡数十所,婢仆曳罗绮一百余人,恣为不法,侈僭无度。”此处说明元载拥有带着肥美田地的别墅,疆界连接凡数十所。

        又有唐相国韦公宙,善治产业,他在湖北江陵拥有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腴,稻谷堆积如一座小山。当时有人向唐宣宗报告说:“江陵庄积谷尚有七千堆。”宣皇戏称韦宙为“足谷翁”。

        唐代著名诗人司空图曾任户部、兵部侍郎,天祐末,移居中条山王官谷,有良田数十顷。唐代农民因可售卖田地,遂使豪强更易兼并土地。安史之乱后,租庸调制维持日难,至肃宗时,遂始创两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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