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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中国的“权利宣言”——《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文献,第一次列举式地规定了一系列民事权利,填补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空白。

        用民主的方式讨论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是在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中减少冲突、增加共识的重要途径之一。

        江平,1930年出生。1948年考入燕京大学,攻读新闻专业;1951—1956年,赴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学习。1956年任教于北京政法学院,1983年任该学院副院长,1988年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1988年访问意大利期间,促成了与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罗马法传播研究组的合作。参与多项重大立法活动,为《民法通则》四人专家小组成员之一;任《行政诉讼法》起草专家小组组长,《信托法》起草专家小组组长,《合同法》专家小组组长。目前正致力于《物权法》和《民法典》的专家起草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当时形势,从1979年11月开始经过两年的努力,草拟了4个民法草案。几年后,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商标法等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单行法规。但是,民事生活中带有共通性的事项需要加以规定,这就促成了《民法通则》的起草。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有关部门于1954年开始第一次组织力量起草自己的民法典,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完成了全部草案。草案以宪法为根据并按照党的八大所确定的方针作过多次修改,分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它强调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对国家财产的特殊保护,但忽视了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有的法律地位,再加上“左”的错误的干扰,这次起草工作中断了。1962年政府组织力量进行了第二次民法起草,于1964年7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由于受多年来“左”的思想的影响,该民法草案(试拟稿)无论在结构或内容上都比第一次草案倒退了。条文大多流于空洞的政治口号;只讲义务,不谈权利;只讲通俗,不讲科学性等等。1964年开始的“四清”运动又使“草案”束之高阁。此后由于“文化大革命”,民法的起草一直停滞不前。

        1987年,值《民法通则》实施一周年之际,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了一个座谈会,陶希晋说:“现在我们的刑法、民法、刑诉、民诉都有了,就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了,今后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副委员长王汉斌听后立即说:“这事就交陶老啦。”会后陶希晋又建议由江平来牵头,于是由江平任组长、北大罗豪才和法大应松年两位教授任副组长的“行政立法研究组”成立了,组员有法工委的肖峋等。当时江平想搞出一部类似《民法通则》一样的《行政法大纲》,但后来发现这很难,于是他提出借鉴民事立法经验,先搞一个行政诉讼法,以此来促进行政实体法如计划生育法等的出台。经过几年的工作,终于促成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出台。

        1985年,刚刚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的江平接受了起草《民法通则》的任务,他和中国人民大学的佟柔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王家福教授、北京大学的魏振瀛教授成立了4人专家小组。在起草《民法通则》前,他已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民法通则”的意义和作用,解答了许多法学观念的难题。他的先期研究和大量的析疑解惑工作,使《民法通则》的制订、通过和实施得以顺利进行。

        在我国法学界,江平教授是一位泰斗级的人物。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他就致力于我国法学思想和理论的转向,建构了一个初步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法学理论体系;1985年他主持起草了中国的“权利宣言”——《民法通则》,成为我国“民法通则”观念的主要启蒙者和民法理论的奠基人。后来人们把他和我国另两位法学泰斗梅仲协、谢怀并称为中国“民法三杰”。

        1985年8月他们完成了《民法通则》草案第一稿;11月,《民法通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进行初步审议。根据委员长的建议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85年12月召开了有188名民法、经济法专家及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的修改《民法通则》草案的座谈会。经过反复讨论,《民法通则》的修改稿得以完成,并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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