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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租界驻军司令布莱迪克中校致本国上海总领事馆:关于第九中国军人营悬升中国国旗事件的报告。军营办公室发。保密级:机密。案卷登记号:F252/6。

        总领事先生:

        我奉命向你报告下列事实:一、第九中国军人营现拘禁之三百零二名中国军人,在其少校营长林启明,上尉营副费星沅之策动下,于1938年8月13日在其营区非法升起了中国国旗,始升时间为该日晨6时40分,强行降落时间为同日下午3时56分。二、迫令其降旗时,我和我指挥的官兵,保持了相当的冷静和克制,力图避免不幸事件的发生。但是,由于中国军人不可思议地固执,我不得不下令动用武力。三、升旗策动者之一林启明,于升旗前被部下士兵牛康年用铁铣砍死,凶手牛康年则死于混乱的殴斗中。调查证明,致牛康年于死命者,为该营长林启明之勤务兵小豁子(李姓,无正式名字)或二连副白科群所击之两铣。二人均称对牛康年之死负责,暂无法判明,现二人已移押中央捕房。四、强行降旗的冲突中,我指挥下的步兵营士兵三十二人受伤,警务处巡捕二十三人受伤,无死亡。被拘禁之中国军人伤亡数字为:轻伤一百八十六人,重伤五十九人,死亡四人(不含林启明、牛康年)。其中中尉连长涂国强,于混乱中夺取我士兵武器,激烈抵抗,伤我官兵数人,凶残无比,被我命令击毙,其余三人均为误伤,或自身原因适应的死亡(附死亡鉴定书)。五、受伤之中国士兵已得到公乎人道的治疗,升旗事件策动者费星沅,亦已移押中央捕房。

        我建议将我的报告通过外交渠道转给日本有关当局,驳斥他们关于我租界方面纵恿中国被拘官兵反日情绪的无理指责。

        租界×国总领事致日本驻沪总领事日高。×国总领事馆发。外交文号:第47号。

        日高总领事:

        我荣幸地通知您,我本人和我国政府已注意到您和贵国政府对租界情况屡次表示的忧虑和不安。我再次向您指出,我驻沪的军事武装在中国军人营采取的措施是尽可能严格和完善的,任何违反我国中立立场的激烈情绪和行动都是不被允许的。您所指出的“八一三”悬旗事件,实出偶然,决不能视为我本人或我国政府怂恿之结果。我本人和我国军警对悬旗事件发生的第九中国军人营进行了武装弹压,有效地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表明了我国政府不可怀疑的中立立场。

        因此,我本人和我国政府遗憾地通知您,并请您周知贵国政府:贵国政府的指责和抗议是无法成立的,将被拘之中国军人引渡给贵军事当局也是决无可能的。

        附布莱迪克中校给我的报告一份。

        罗斯托上尉致布莱迪克中校,事由:关于第九中国军人营继续举行精神升旗活动的报告。

        中校先生:

        我管辖下的这所拘禁营,并未因八月的流血而有所收敛。被无罪放回的上尉营副费星沅仍然率领着中国军人日常操练,并举行所谓的“精神升旗”,我感到类似八的非法事件仍有发生的可能。因此,我要求司法当局对费星沅进行有罪判决,使其永久离开我辖下的这所军人营。

        布莱迪克中校致罗斯托上尉,事由:对第九中国军人营有关事宜的回复。

        罗斯托上尉:

        我认为你犯了两个错误,首先,你将神圣的法律视为儿戏,以为有罪、无罪是可以随意制造的,嘲弄了我们公正的司法精神。其二,你以为消除了一个费星沅,第九中国军人营的麻烦就永远没有了,这无疑是可笑的。对这个营的中国军人我很了解,我本人在上海沦入日军手中的最后一个夜晚,亲眼看到他们在德信大楼(该大楼位于摩尔斯路口)如何进行英勇的战斗。事情很清楚,就是费星沅不在了,还会有其他中国军人替代他的位置。因此,我给您唯一的忠告和命令只能是:尊重这些中国军人,在此基础上加强戒备,以谋求该营区的安全,免生新的风波。

        日本驻沪总领事日高致布莱迪克中校,事由:关于要求租界×国驻军制止精神升旗之类反日活动的外交信函。

        布莱迪克中校:

        我不断接到租界内我国侨民的报告,对被拘禁之中国军人的抗日情绪深感不安。我要指出的是,第九中国军人营的所谓“精神升旗”具有不容置疑的反日性质。这因此而引起了我皇军中国派遣军上海司令部的强烈不满。我要求中校先生制止这一活动,否则一切后果当由先生和贵国军事当局负责。

        布莱迪克中校致日本总领事日高,事由:对日高外交信函的回复。

        日高总领事先生:

        我非常遗憾地拒绝您的要求,并拒绝承担您所言及的所谓“后果”。我认为自悬旗事件之后,在我部下士兵及租界警员的严密看守下,中国军人并未从事也无法从事任何反日活动。您将中国军人列队注视太阳升起的和平活动称之为反日的“精神升旗”,我感到惊讶。我认为这只是一种宗教仪式,一种类似于图腾崇拜的宗教行为。我国是民主国家,政府对宗教信仰的自由是加以保护的,我无法禁止他们,您和贵国军事当局也无权以此为借口,进行挑衅性干涉。我将要求我驻沪总领事向您和贵国军事当局提出抗议。

        罗斯托上尉致布莱迪克中校:关于第九中国军人营上尉营副费星沅遇害过程的报告。第九中国军人营发。保密级:机密。案卷登记号F271/8。

        中校先生:

        悲惨的事件终于发生了,七日下午四时十一分,当上尉营副费星沅在小红楼前站立着和一名中国士兵谈话时,一粒从营区围墙外射入的子弹击中了费星沅的后脑,使其当场死亡。我立即率机动班士兵和值班巡捕,包围了子弹射发方向的两座建筑物,在其中一座建筑物四楼的窗前发现了两粒未及收拾的弹壳。弹道学专家纳尔逊先生证明,刺杀费星沅的凶手是在此窗前开的枪,凶手使用的武器为日制机动步枪。我怀疑这一犯罪行径为日侨或亲日之中国人所为,是对中国军人精神升旗的报复。该住所为一王姓中国商人所有,而该王姓中国商人全家在事发时不在现场,凶手是从走廊小窗爬入的。172号巡捕在小窗上发现了凶手落下的毛发。

        对此严重的事故,我请求处分,并再次向您要求,下令取消您所称之为“图腾崇拜”的“精神升旗”活动。我已发现。在费星沅死去的当日,中国军人又推出了新的领袖,我已无法应付他们不惧死亡,不计后果的疯狂和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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