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时期,豪族大户多畜养奴婢,构成了不可忽视之巨大劳动生产力量。其来源有因家贫自卖为奴者,如《汉书·高帝纪》载:“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又如栾布“时穷困,卖佣于齐”。
亦有因豪强胁迫而为奴者,如《王莽传》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又如:“梁冀又起别第于城西,以纳奸亡。或取良人,悉为奴婢,至数千人。”
或有因犯罪而没入为奴者,如《汉书·杜固传》云:“民犯铸钱,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甚至有连妻子一并没入为奴者,如《汉书·食货志》云:“私铸作泉布者,与妻子没入为官奴婢。”
王莽时没入为官奴婢之数量极大,如:“关东大饥,民犯铸钱,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以十万数。”
亦有因战争被俘虏为奴者,如《汉书·金日磾传》云:“日磾以父不降见杀,与母阏氏、弟伦俱没入官,输黄门养马。”又如《后汉书·西羌传》云:“安定降羌烧何种,胁诸羌数百人反叛,郡兵击灭之,悉没入弱口为奴婢。”
至汉代,奴婢之总人数,《汉书·贡禹传》记为“诸官奴婢十万余人。”至《王莽传》载:“没入为官奴婢以十万数。”至于正确的总人数,史籍无记载,尤其是私奴婢,只散见于《汉书》等书中所记,并无总数统计,大体上官私奴婢合计,有数十万人之众,比诸西汉5959万余人,比例上并不算多。
至于奴婢的劳动力,分配于多种职业岗位上。有为富豪田耕者,如《史记·平准书》云:“敢犯令,没入田僮。”此处说明触犯法令者没入为田耕之奴。又如《后汉书·马援传》云:“防兄弟贵盛,奴婢各千人以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
马防兄弟各有千人以上奴婢,又有膏腴美田,无疑是畜奴为之田耕。又如光武子济南王“康遂多殖财货,大修宫室,奴婢至千四百人,廐马千二百匹,私田八百顷,奢侈恣欲,游观无节”。其畜奴也是为了耕作。
两汉时之奴婢为豪强工作之范围甚广,除耕种田地外,亦有从事畜牧者。如《汉书·景帝纪》载:“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匹。”由上述知36所马苑,以三万官奴婢牧养30万匹马。每人照顾十匹马。又如武帝时,“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可知没入之官奴婢,职司畜牧。
亦有从事煮盐冶铁者,如四川有卓氏,冶铁致富,“富至僮千人”。又有齐地之刁间,收取桀黠奴,“使之逐鱼盐商贾之利,终得其力,起富数千万”。说明刁间利用奴婢而成为巨富。
亦有从事手工业及经商者。如西汉张安世为富平侯,食邑万户,夫人自纺织,家童700人,皆从事手工业生产及经商。如后汉樊宏“管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财利岁倍”。
亦有家贫从事各项杂役者,如匡衡为人作佣工,申屠蟠作漆工,公沙穆为人舂粟。
亦有从事漕运者,如《史记·平准书》载:“徒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
亦有从事建筑业者,如济南安王康有奴婢1400人,为之修建宫室;惠帝时“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汉武帝时,召募国人有能贡献奴婢的,可免除终身劳役,原来已任“郎”的,可增加他的官秩。
奴婢亦有出任战士者,称为“苍头”。《史记·苏秦列传》载:“今闻大王之卒,武士二十万,苍头二十万,奋击二十万,厮徒十万。”其中“苍头二十万”,即是由奴婢所组编的士卒。史籍亦有使奴仆兵披甲上战场为步兵者;王莽时有所谓“猪突豨勇”的“锐卒”,亦由奴婢及死罪囚等组成
汉代之奴婢亦有担任“俳优”、“女乐”、“伎乐”及“女倡”者,以供人歌舞娱乐。
由上可见汉代奴婢之工作范围甚广。
不过,中国的所谓奴婢,其实绝不同于西方罗马帝国时代的奴隶,照《韩非子》所记述,中国的奴婢衣食丰厚,并有薪酬。
中国之奴婢亦可由卑贱之地位升迁至富贵。如卫青原为家僮卫媪之子,少年时父使牧羊。一日有相士谓青有封侯之相,卫青笑曰:“人奴之生,得无笞骂即足,安得封侯乎?”后果拜为车骑将军,赐爵关内侯。
又如卫子夫,亦卫媪所生,卫青同母姊,后贵为孝武卫皇后;赵飞燕,本为长安宫人(即官婢),后贵为孝成赵皇后;又如季布,朱家买之而为奴,高祖赦之而拜为郎中,惠帝时擢升为中郎将;栾布为酒人保,曾为人略卖为奴,文帝时为燕相,后以军功封俞侯;胡人金日磾曾没入为官奴,但后拜光禄大夫。
其他奴婢虽无上述诸人之飞黄腾达,但待遇亦不俗,亦有饮美酒作乐者,如:“昭信与去从十余奴博饮游敖。”此言以广川王昭信后地位与十余奴婢饮宴游乐。奴婢之受重视可知。
又如,昌邑王“与从官宫奴夜饮,湛沔于酒”。此言昌邑王未被废时与官奴们沉迷于酒。
奴婢多有穿绫罗绸缎者,如《汉书·霍光传》云:“侍婢以五采丝挽显,游戏第中。”又:“至有走卒奴婢被绮縠,着珠玑。”又:“其徒御仆妾,皆服文组彩牒,锦绣绮纨。”
又如灵帝时后宫彩女数千余人,每日衣食之费要耗去数百斤金之多,可见奴婢享受之丰盛。
两汉奴婢虽可如货品一般随意赠人,不守规矩时亦会遭受笞击、棰楚、炙灼、黥面或腐刑之痛苦虐待,然亦受到政府之保护。如光武帝曾下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王莽亦诏令“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王莽子获曾杀奴婢,“莽切责获,令自杀”。光武帝曾下令凡炙灼奴婢者当判罪,可见奴婢受到人身保障,其待遇与罗马之奴隶绝不能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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